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和《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先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范围为中央定价目录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定价项目,其他部门为主管理的定价项目,成本监审目录由定价部门制定公布。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经营者组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价格管理方式变化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