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2 号)规定,自2015 年起,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现将对应提前下达部分2016 年度省级造地改田资金(详见浙财农〔2015〕222 号)分配的补助面积等因素予以明确。请待2016 年预算年度开始后,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落实资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部分2016 年度土地开发项目省补助资金对应面积表

          2.部分2016 年度宅基地复垦省补助资金对应面积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8日

    附:浙土资厅函〔2015〕100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部分2016年度省级造地改田资金补助面积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