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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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旨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以及“一六五”产业发展计划,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初期规模为10亿元,由市财政专项拨款。资金来源为经过清理调整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产业基金规模可以根据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设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和基金公司,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体育局、市风景旅游局、市金融办、市人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 授权市财政局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基金公司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是:负责根据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指南,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审会议,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组建基金公司,筹措落实财政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指南,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以及基金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收集和汇总产业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当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电气产业、信息经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时尚旅游和文化、临港产业和现代物流、新材料七大产业,推进重点领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并适时作出调整。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与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合资或者以增资方式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天使基金”“定向基金”“区域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3倍。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基金公司一般不直接参与子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子基金选聘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九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由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营管理,并包含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二)负责收集投资合作意向; (三)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 (四)拟定投资对象公司的章程或者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五)定期向基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对少量全市性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者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的方式,具体由基金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投资项目,向基金公司进行推荐。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投资意向要认真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根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基金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对重大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经审议决策通过后,应当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基金公司拟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重大投资项目,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5年。 第六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当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者约定退出条件时,应当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六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公司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出现下列情形时, 产业基金可以不经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直接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者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者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基金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当报经基金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当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当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二十九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三十条 子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按未来业绩确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分成。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基金公司要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及时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基金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九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公司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公司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公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与国家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比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