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选择部分省份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省份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反馈。非试点省份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财政部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