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保险公司合规工作,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aw@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合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1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管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公司应当在任命合规负责人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该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二、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担任合规负责人,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了解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的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三)了解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5年以上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
(四)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能力,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过2年以上管理职务;
(五)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合规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经历的,不受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限制。
三、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得担任合规负责人。
四、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一)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合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合规负责人品行、合规意识、法律专业知识、合规管理能力、合规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合规负责人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关于拟任合规负责人是否存在禁止任职情形的声明表(见附表);
(七)拟任合规负责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还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享有履行职责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保险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六、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足够的合规人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培训。合规培训内容应当涵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
七、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保障。
八、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一式二份。
九、对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合规管理,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国境内分公司合规事务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中国境内分公司切实履行中国保监会的合规管理规定。
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规定履行董事会合规管理职责。
十、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多个分公司的,可以由其中一个分公司统一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变更该分公司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一、对合规负责人的管理,适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通知以及中国保监会对合规负责人的其他规定。
十二、本通知自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8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