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类型: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生皮加工贸易进口数量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辽宁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厅、河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商务厅:

为落实外贸稳增长要求,根据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公告对生皮加工贸易实行企业总量控制和进口总量控制的原则,现对符合条件、确有市场需求的加工贸易企业生皮进口数量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请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加强对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环保制度。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相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报海关总署。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