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吸引更多投资(基金)类企业到我市投资,提升产业发展优势,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投资(基金)类企业是指上市公司(含新三板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混合制基金以及接受投资基金委托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投资基金类企业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二)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市;(三)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他投资类基金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四)首次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的10%;(五)向市金融办备案。

  二、积极搭建平台,定期组织投资基金类企业与优质实体企业和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会。对投资基金类企业投资的我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并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三、合伙制投资基金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对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中的自然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中的自然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投资基金类企业在我市总部经济园租用办公用房的,对300平方米以内自用部分,免收3年租金,超出部分租金自行承担;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统一定价的基础上给予下浮8%的优惠。

  五、投资基金类企业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后,给予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90%的奖励。

  六、对在投资基金类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并将其纳入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人才培养计划,在办理户籍、子女入学、就业和就医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拓展业务,鼓励其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投资基金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者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我市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给予其实际投资于我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额5‰ 的奖励。

  十、引导市内、市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将自然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市的证券营业部,解禁后转让股票的,给予其个人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对于我市企业被上市公司购并重组后作为子公司,纳税地仍在我市且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给予被购并重组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购并重组时产生的个人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十一、自然人在我市范围内设立持股平台持有外地企业股权,持股平台股权被上市公司收购的,给予该自然人个人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

  十二、建立投资基金类企业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投资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投资行业发展环境。

  十三、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投资(基金)类企业的服务,协助进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协助进驻企业在市内办理开业相关事宜(如开立银行账户等),协助企业到相应审批部门完成变更、备案、财政奖励等手续。

  十四、符合本优惠政策又符合我市其它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享受。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可以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十五、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对象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地税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予以兑现。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