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善全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切实保障体育场地设施用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9号)文件精神,省体育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11月28日前书面反馈省体育局经济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朱晖,电话:85060980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1月21日

 

浙江省体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及县(市、区)体育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完善全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切实保障体育场地设施用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取得良好成效。至2013年底,浙江省共有体育场地124944个,用地面积11429.3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53.79万平方米,平均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22.73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48平方米。相比2003年,全省体育场地数量增加了248.33%,人均场地面积增加了51.02%。但总体看,我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仍然存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总量偏低和人均场地面积不足、结构功能不合理等问题,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活动需求不相适应。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现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社会整体健康水平目标的必要条件,是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体育产品与服务供给,促进体育消费的重要举措。

    二、全面落实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目标任务(2016-2025年)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9号文件)要求,全力实现到2025年全省体育设施供给明显增加,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超过2.25平方米;新建足球场地500片以上,实现全省90%以上乡镇建有足球场;新建或改建社区中小型多功能运动场馆2000个,新建社区与行政村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的目标任务。各地要按照科学规划、提前布局、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和体育设施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地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目标,规划体育场地布局,预留和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特别要重视通过新建或对原有体育场地设施改造、功能提升,加快社区中小型多功能运动场馆、足球场的建设,方便群众就近健身活动。

    三、着力强化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布局

    各地要将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体育部门牵头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统筹规划体育设施建设,合理布点布局,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各地落实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的规定,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审批体育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等环节,应邀请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体育部门牵头会同各地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体育设施检查,对未配置群众健身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要限期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对新建居住区验收合格后,违规批准使体育场地、设施挪为它用而导致不达标等情形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有效保障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体育场地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各地实际需求和具体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对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在立项、报建、用地和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计划指标奖励。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可调整为体育场地设施用地。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农村闲置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体育产业。鼓励利用“三改一拆”后的空地及边角地、低效地,以及老城区原有工业功能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审批后改建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产业园区。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引导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

    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审批后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海岛等开发体育项目。国有体育事业单位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五、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加快推进我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改善民生、促进消费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体育、城乡建设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履行职能职责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规划协调职责,应在规划编制中深化体育场地设施布点规划的相关内容,依据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与体育部门共同编制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将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落到实处。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制度创新,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人口密度和体育场地需求,统筹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合理保障和落实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

    各级体育部门积极主动做好整体谋划、加强政策研究、确立目标任务、制定建设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要根据当地人口密度和群众体育健身需求,科学测算、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体育场地设施,准确及时地提供当地近、中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模、数量及项目建设用地总量需求;要积极参与社区、乡镇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规划、配置、验收、交付等工作,加强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侵占和改作他用。

    各地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好细化落实体育设施建设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实施中碰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