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乐清市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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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投资(基金)类企业加大对我市投资,吸引更多资本集聚,提升产业发展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市制定了《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11月23日(星期一)14:3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C403金融办。联系人:王旭,电话:61880545,传真:61882933。
附件:《乐清市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
乐清市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为引导投资(基金)类企业加大对我市投资,吸引更多资本集聚,提升产业发展优势,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新三板企业,下同),以及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我市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在本市开展的经营活动。本意见所指投资基金类企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混合制基金,以及接受投资基金委托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 二、登记注册 (一)投资基金类企业可以合伙制形式注册,注册资本金或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股东或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投资基金类企业中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向市金融办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基金类企业的营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规定。 三、优惠政策 (一)建立项目推荐制度。我市积极搭建平台,定期组织投资基金类企业与优质实体企业和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会。对投资基金类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投资基金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投资基金类企业在我市总部经济园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内单个企业不超过300平方米免费自用,超出部分自行承担;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统一定价的基础上下浮8%优惠。 (四)投资基金类企业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之时起,按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90%奖励。 (五)对在投资基金类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按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50%给予奖励。纳入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人才培养计划,市政府在其办理户籍、子女入学、家属落户、就业和就医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拓展业务。鼓励其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投资基金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八)本地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投资于我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额的5‰予以奖励。 (九)引导市内、市外上市公司将自然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市的证券营业部,解禁后转让股票产生的个人地方财政贡献按70%奖励给个人;对于我市企业被上市公司购并重组后作为子公司,纳税地仍在我市且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在购并重组时企业股东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50%奖励给个人。 (十)自然人在我市范围内设立持股平台持有外地企业股权,持股平台股权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按地方财政贡献的70%奖励给个人。 四、其他事项 (一)支持企业办理事务。协助进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协助进驻企业在市内办理开业相关事宜(如开立银行账户等)。协助企业到相应审批部门完成变更、备案、财政奖励等手续。 (二)建立投资基金类企业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投资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投资行业发展环境。 (三)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包括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首次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金或出资额的10%。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对象在享受同级优惠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可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四)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对象由市金融办和财政局(地税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至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予以兑现。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实行,期限暂定三年,此前已发布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