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超计划和差别化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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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超计划和差别化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乐清市超计划和差别化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管理,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及工业企业用水差别化水价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我市取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核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工业企业差别化水费征收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我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业企业取用城市供水的,实行差别化水价管理。对制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水洗)、制革、冶炼、电镀等行业中的重污染、高水耗企业,每立方米水价加价0.5元;对列入C类企业、列入市淘汰整治企业未关停整治完成的企业,每立方米水价加价1元,对既列入C类和市淘汰整治企业未关停整治完成企业,又是重污染、高水耗企业,每立方米水价再加价1元。 第五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用水户每季度计划用水量由市市政园林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年度下达。 取水户计划用水量由市水利局在发放取水许可证时核定。 第六条 用水户季度计划用水量为季度用水基数(M)×用水系数(N)。 工业企业用水系数(N)为A+和A类企业100%、B类企业95%、C类企业90%;其他非居民用水系数为100%。 第七条 用水户季度用水基数由市市政园林局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正常用水满3年的用水户按照前3年相对应的各季度平均实际用水量结合行业用水计划调节系数、用水户前3年用水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 (二)正常用水1年以上3年以下的用水户按照正常实际用水情况结合行业用水计划调节系数、用水增长因素核定; (三)新增用水户,第一年用水计划按照用水定额进行核定;无用水定额的按照同类行业平均用水单耗或者项目设计用水量核定; (四)基建用水户按照建设周期、建筑面积、行业用水计划调节系数和用水定额核定。 对季节性用水差异较大的用水户,可以核定年计划用水量,由用水户事先自行分配各季度计划用水量。 新增用水户,除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核定计划用水量外,当年起始季度每季计划用水量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 行业用水计划调节系数由市市政园林局会同发改、财政、经信、水利等部门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及经济发展现状制定。 第九条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名单和实施差别化管理的工业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于每年12月1日之前提供给市市政园林局。 第十条 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以市供水集团公司对用水户的实际计量为准。 用水户应当协助市供水集团公司做好水表的维护管理,并确保水表的正常运行,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户原因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实际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不间断用水计算。 第十一条 用水户和取水户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计划用水量的,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并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 用水户在核定的用水计划量内用水的,按照现行水价(含差别化水价加价)收取水费;超过核定的用水计划量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量20%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二)超计划用水量20%以上、30%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三)超计划用水量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第十三条 取水户(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除外)在批准的用水计划量内用水的,按照现行水资源费缴纳标准缴纳;超出核定的用水计划量用水的,超出部分按照下列标准收取累进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用水量20%以下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二)超计划用水量20%以上、40%以下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 (三)超计划用水量40%以上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第十四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差别化加价水费按照以下程序收缴: (一)市市政园林局按季度对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认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或者属于差别化管理企业的,以书面形式向用水户发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或者差别化加价水费缴款通知,并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用水户应当自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加价水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或者差别化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中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书面意见;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户可以书面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市政园林局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审定: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因素引起超计划用水的;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六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差别化加价水费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超计划加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 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