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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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乐清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 为大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温政办〔2015〕7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围绕“五市六城”建设目标,按照“扶优汰劣、结构优化、有促有限、有增有减”的要求,强化创新驱动、改革撬动,全力扶持新兴行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着力破解乐清小微企业成长面临的政策和要素制约,推动由“低成本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势头。力争用3年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技创新活力不断增强、整体发展质量全面提升、社会贡献更加突出的创业创新引领型城市,打造小微企业发展的“乐清模式”,为加快乐清赶超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具体任务 通过3年努力,到2017年实现: (一)全市新增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以下简称七大产业)小微企业3300家; (二)引导和支持10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企业占比不少于80%(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新增“规上”和“限上”企业950家,其中工业小微企业升“规上”400家,服务业小微企业升“规上”50家,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小微企业升“限上”500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商务局); (四)组织650家小微企业开展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活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五)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30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六)推动50家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6家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实现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七)培育23家小微企业成为细分行业的领军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八)重点打造4件小微企业著名商标、6件小微企业知名商标、40件小微企业乐清名牌商标,支持2家小微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培育4家小微企业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6家小微企业获得温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10家小微企业获得乐清市信用管理先进企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100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 (十) 2015年,整治淘汰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120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三、主要举措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五证合一”登记模式,深入推进“一照一号”“先照后证”“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商事制度改革举措。加快推进登记系统信息化,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机制,依托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网,采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窗口申报、网上受理、实时传送、数据交换、网上审批等实现跨平台、跨地域网上审批服务。试点推进市场监管审批职能的统筹合并。对同时具备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等项目中两个以上项目的零售企业,以最高经营项目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申请材料为基础开展受理,实行一次性现场集中检查验收,核发《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合)》。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等小微企业试行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税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审管办) (二)强化小微企业准入引导机制。重点引导小微企业从事七大产业,进入现代农业(家庭农场)、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民生民计领域。完善“五张清单一张网”,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非法定前置审批事项,做好前置改后置延伸服务工作;落实市场准入“非禁即入”原则,催生大量小微企业健康成长。推行企业“零地”技改项目政府不再审批,实行企业“零地”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积极探索企业非独立选址项目市场化要素供给机制和政府不再审批办法,建立企业“零地”审批快速通道。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制订《乐清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实行无偿代办服务机制,方便小微企业设立、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编委办、经信局、审管办) (三)健全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拓展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的统一平台,推动部门、服务机构、协会优化服务内容、强化服务能力,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服务平台建设,辐射带动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水平提升。建立小微企业“精准服务体系”,开通小微企业“服务直通车”,深入开展“驻企服务员”工作。畅通小微企业服务通道,依靠中介、协会、镇街、社区的力量,加强联动、强化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小微企业健康成长。提升广告行业协会建设,为全市小微企业提供广告及其关联产业的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律师协会等现代市场中介力量和专业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规范管理、维护权益、盘活资产、整合资源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地税局、司法局、金融办、驻企办) (四)优化小微企业资源要素配置。把握全市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热潮,拓展小微企业成长空间,利用海涂围垦新增用地、“三改一拆”腾出用地,吸纳一批七大产业小微企业入驻发展。坚持效益优先、优胜劣汰、富有富强、低退高进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资源要素配置,在工业企业中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根据企业年度分类评价级别,在企业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促进企业向优先发展类靠拢,对落后淘汰类企业引进效能倒逼退出机制,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优化财政补助方式,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土地、融资、技术、人才等瓶颈和难点,以服务券、科技创新券等形式,对小微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的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品牌创建、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服务项目给予资金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业绩奖励等方式,引导小微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地税局、商务局、金融办、科技局、发改局、国税局、环保局、统计局) (五)全面推进特色小微产业园建设。小微园要通过“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要素集聚、土地集约”的方式,突出主导产业、高效利用土地,形成产业链相关联、服务链相支撑的产业园有机体。2015年全市重点推进小微园16个,总规划面积2625亩,计划投资102亿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镇街) (六)构建小微企业多层次融资环境。结合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力度,全面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建设,实施和完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提升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市企业贷款余额比例。灵活设计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转贷成本。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担保物范围,大力发展动产、商标权、专利权、仓单、保单、股权、排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方式,提高无形资产在小微企业抵押担保物中的比重。强化基金建设,设立政府产业基金,制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支持七大产业发展。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商业性担保公司再担保等服务。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规范服务。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办、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经信局) (七)加快小微企业规范升级。深入实施“三转一市”,以“转得来,稳得住,做得大”为目标,围绕公司制比率、税务登记率、统计目录率、企业存活率、上规升级率、企业年报率,完善“个转企”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转企质量,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企业占比不少于80%,对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升级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大力做好新增“规上”企业工作,对新增“规上”企业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专项安排“限下转限上”和市场整合入统工作扶持经费。加大小微企业股改培育力度,推进七大产业企业股改,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挂牌。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电商换市”“质量强企”等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按照“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入园一批、合理转移一批、关停淘汰一批”要求,以“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换三名”为抓手,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淘汰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不达标的违法生产企业(作坊)。(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商务局、金融办) (八)加大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倾斜力度。实施省、市、县三级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持,探索设立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专用资金账户,建立由政府、银行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投放总规模为3.75亿元的贷款资金,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者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温州或者乐清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温州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高端智能装备企业、科技型医疗器械和生物制药企业。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鼓励小微企业投身“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依托泵阀、电气等行业网站推动网上技术专业市场建设。创新科技成果转移合作模式,试点推广网上技术市场开辟竞价交易专区,利用现代科技开展竞价交易活动。深入推进民企对接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活动,帮助小微企业对接利用高端创新资源,实现跨越式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 (九)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对数据平台的整合,打造覆盖全市的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小微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健全联合约束惩戒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平台,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整治无照经营、打击合同欺诈、整治房地产市场等专项行动,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府办、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局) (十)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涉税纳税服务水平。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和手续,做好优惠政策落实的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 (十一)实施小微企业“三名”创建工程。开展示范品牌指导站建设,建立梯度培育库,开通申报绿色通道,对七大产业小微企业申报市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予以政策倾斜,降低申报门槛。支持连续二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自主创新型科技企业、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经营模式创新型企业、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种植养殖业骨干企业申报市知名商标。建立小微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培育库,放宽七大行业小微企业的申报年限。对信用管理示范和信用管理先进企业实施“1+1”服务,由市市场监管局开通一条专线,专设一名干部,提供信息公示、信用咨询等方面的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林亦俊市长任组长,李银巧常务副市长、范晓东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招才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办、市审管办、市三改一拆办、市国税局、市供电局、市人行、市银监办、市驻企办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张其贵(市府办)为办公室主任,刘勇(市市场监管局)为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积极主动推进相关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营造良好环境。通过在报纸、电视台开辟专版、专栏等形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小微企业成长范例和典型模式,示范带动更多的企业提升发展。开展小微企业“护密维权”等活动,对七大产业和“个转企”的小微企业,重点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账建证、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心系双创—市场监管干部结对服务小微企业”活动,摸清小微企业成长需求、发展难题等,提供精准帮扶和服务。 (三)强化人才保障。积极搭建全方位人才服务体系,完善人才激励政策,营造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富得起”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教育、组织高校学生参加各类创业实践活动,为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5-50万元资助。引进培养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深入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对顶尖团队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乐清籍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高校毕业生回流工作。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发挥人才中介机构作用,鼓励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咨询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 (四)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全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对全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公示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镇街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乐清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任务分解表 2.乐清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乐清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任务
备注:1.以上表格任务数按照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制定,为确保我市在温州考核中的名次,相关任务数将根据三区两市完成进度作调整; 2.2015年必须完成三年工作计划的三分之一; 3.十大任务指标中,整治淘汰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120家为2015年任务数。
附件2 乐清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市、县级电视台、主流媒体开设小微企业宣传服务专栏。 市发改局:负责服务业小微企业“规下”升“规上”工作;帮助小微企业落实项目和争取资金,为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有关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的信息服务。 市经信局:负责小微企业“小升规”工作;牵头整治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负责培育和扶持小微企业成长为细分行业的领军企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小升规”、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等有关情况。 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对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财政扶持资金,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绩效跟踪管理。负责小微企业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及税务知识的普及;负责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调研,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税收方面的有关情况。 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等现代市场中介力量和专业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规范管理、维护权益、盘活资产、整合资源等。 市人力社保局:搭建全方位人才服务体系,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强化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人才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小微企业发展用地的保障工作,为小微企业在用地审批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市商务局:负责小微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工作,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落实小微企业进出口的有关优惠政策;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小微企业“限下”升“限上”工作;帮助外向型小微企业争取项目和资金;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有关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小微企业的统计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和统计监测体系;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小微企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指标的统计资料。 市环保局:负责小微企业环保审批、验收等工作;为小微企业环保审批、验收等事项提供优质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并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培育七大重点产业小微企业;组织开展科技、金融对接活动;持续推动“个转企”工作;负责小微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和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小微企业培训、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体系。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实施创新型小微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有关情况。 市招才局:深入实施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工作,帮助小微企业吸纳更多人才。 市金融办:负责小微企业“企改股、股上市”工作;推动小微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温州股权运营中心挂牌,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健全融资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服务创新;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市融资方面的有关情况。负责小微企业股改培育工作,重点推进七大产业企业股改;创新小微企业产权机制和治理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培育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沪深交易所、港交所等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市审管办:牵头负责与小微企业发展相关的“五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三改一拆办:综合运用市场、行政、法律等手段,把握全市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热潮,拓展小微企业成长空间。 市供电局:为小微企业园和小微企业提供用电保障。 市国税局:负责小微企业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及税务知识的普及;负责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调研,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税收方面的有关情况。 市人行:负责有关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 传;建立有效的银企合作机制,引导银行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贷、融资增速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市银监办:鼓励监督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提升发展水平,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规范服务。 市驻企办:开通小微企业“服务直通车”,深入开展“助企业服务员”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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