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 资金补助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
  •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造地改田资金补助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2号)和《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6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申报

1.补助范围。全省(含宁波市)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田间基础设施损毁严重,需运用工程措施进行复垦,且面积在20亩以上的,均可申请省级造地改田资金补助。

2.项目申报。从文件发布之日起,灾毁耕地复垦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即发生即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在灾毁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所辖行政区域内耕地受灾情况,并提出复垦初步方案,提交《灾毁耕地复垦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附件1)和《省级补助资金灾毁耕地复垦情况表》(附件2)等材料,如涉及已竣工验收但尚未进行地类变更的土地整治项目区域,需提供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3.材料审查和现场踏勘。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送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出具审查意见和踏勘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4.项目审核和资金分配。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受灾情况核定灾毁耕地复垦补助面积,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分配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并在省补助资金下达后60天内,将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落实情况(附件3)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严格项目实施

1.编制复垦项目设计书。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灾毁情况、资金构成、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时限等,并在当年年底前将项目材料(附件4)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组织项目实施。使用省级补助资金进行灾毁耕地复垦的,按项目实施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关于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户意愿和劳动力状况,将可由农户自行复垦的零星分散、在其承包经营范围内的损毁农田,采用由农户投工投劳、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方式组织复垦。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复核。复垦后的耕地应符合《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

4.信息报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项目详细信息录入“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三、加强项目监督

1.实施监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要全程、全面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土地复垦设计书实施复垦。

2.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省级补助资金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由市级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价,将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材料备案情况、信息报备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因素。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