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吕聪儒,电话:0571-83789627。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0月22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监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总监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履行合同等行为,在岗位登记、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业绩填报以及招投标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总监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 信用评价范围应包括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
不属于上列规定的工程项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也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总监;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总监;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总监;
(四)从业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总监。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一)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负责总监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
3.组织有关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总监信用评价;
4.负责审定、公示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结果;
5.总监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二)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总监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1.对本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总监名单上报省厅;
2.对辖区内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履行合同等行为,在岗位登记、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业绩填报等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审查;
3.向省厅报送辖区内总监的信用信息;
4.有关总监信用评价管理的其它工作。
(三)各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港口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总监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义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总监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四)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主管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总监信用评价初审的具体工作。
(五)浙江省交通建设监理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做好总监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八条 总监信用评价程序:
(一)监理企业申报;
(二)建设单位初评;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初审;
(四)市交通运输局(委)(或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审查;
(五)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审核、汇总总监信用评价结果;
(六)省厅审定、向社会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监理企业负责企业所有参评总监的申报工作,向建设单位报送总监信用评价资料,并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的自评结果、评价依据等进行初评,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主管监督的项目,相关资料报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其它项目报市交通运输局(委)(或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一条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或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审查辖区内所有项目总监的评分情况,将审查结果报送省厅。
第十二条 省交通工程监管局根据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或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的审查结果,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省交通工程监管局汇总总监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厅。
第十四条 省厅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厅提出申诉。公示结束后,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和发布。
第三章 总监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总监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总监的信用评价综合评分由监理办信用得分和总监的信用得分的两部分组成,按照监理办的信用得分与总监的信用得分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信用评价综合评分。监理办的信用得分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详见《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附件1;总监的信用得分基准分为100分,对总监失信行为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总监的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计算公式为:
L=40%*J+60%*H
式中:L —总监的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J—监理办的信用得分;
H—总监的信用得分。
第十七条 总监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监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一)发生一次及以上负有监理责任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有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除外)因行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九条 总监的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三年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总监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总监的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三年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且小于24分的,总监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监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总监或监理办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二)有下列行为被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单独设立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1.出借监理资格证书的;
2.弄虚作假的;
3.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4.总监应参加信用评价而未参加评价的;
5.监理公司因该监理办原因造成信用评价直接确定为D级的。
(三)总监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或构成犯罪的;
(四)总监或监理办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监理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AA~C级的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总监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一)除本办法第二十条(二)所列行为外,被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单独设立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虚报、隐瞒不报、伪造证明材料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等情况,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监理办有监理人员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职务犯罪行为的。
因上述违规行为发生降级满12个月后,若该年度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降级后信用等级,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回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书面处理意见;
(七)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八)公、检、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管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主管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四章 总监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监信用评价实行黑名单制,当总监发生了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时,省厅将及时调整该总监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总监某一年度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或升级等变化的,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年度信用等级按变化后的信用等级计算。
第二十六条 总监在一年内监理过两个及以上信用评价范围内的项目,应按当年监理服务期(以天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同一项目一年内有两个及以上总监的,应分别予以评价。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鼓励使用总监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总监投标给予优惠。如果拟任总监在其他在建项目上担任过总监且工程未交工的,其信用评价若为AA、A级的,按降一级计算。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总监信用自评结果的提交截止日期在当年度信用评价工作通知中明确。逾期提交的,在信用评价总分中扣0.2分/天。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总监履约信誉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每年对总监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市交通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