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温州市创新券使用兑现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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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服务业培育发展,推动“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深入开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气象,市科技局起草了《温州市创新券使用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局(联系人:王小军,电话88962021,传真:88962018,电子邮箱:34122717@qq.com)。
温州市科技局 2015年9月29日
温州市创新券使用兑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平台的资源优势,激发温州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一次性支付、可兑现的“有价凭证”,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市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资金,根据开放共享实效对市级科技创新载体进行补助。市本级不直接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自主申领、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由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发放。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和创业者开展技术创新研发活动,但须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鼓励县(市、区)自主确定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七条 省(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市)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省(市)级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提供科技服务。 第八条 创新券奖补政策支持范围是由创新载体为温州市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已列入省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 第九条 县(市、区)科技、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向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创新券设置有效期,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条 企业或创业者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提供机构代码、身份证扫描件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进行审核。企业或创业者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一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鼓励市(县、区)在该系统采取电子券形式实施创新券。 第十二条 创新载体给企业或创业者提供科技服务并取得的创新券,根据服务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发放创新券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兑现创新券,市县(市、区)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制订创新券发放、使用、兑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由温州市企事业单位为主建设的,已被列为市级创新载体的平台(已获得省级载体的除外),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及实际抵用的创新券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30%的补助,非市级载体及已获省级创新载体补助的不再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市级创新载体根据给企业或创业者提供的服务向市科技局申请补助。载体应提供当年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兑现申请表、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载体所获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载体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仪器设备维护及其它运行费用等。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授权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省(市)级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采取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省(市)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将创新券工作纳入县(市、区)科技创新和各类创新载体考绩考核内容,并将创新券工作实效纳入创新载体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对县(市、区)创新券实施情况和市级创新载体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