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体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和全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浙江省体育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省开展了“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有效地调动了各市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校和业余训练单位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学校管理更趋规范,人员素质有了提升,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得到提高。

2016年奥运会结束后,新一轮的“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将启动。为全面做好新周期“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0月21日

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奥运和全运争光计划,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保障浙江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建立一批“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依据《“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全运项目。

第三条根据综合情况,将“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划分为二类。具体为:

第一类浙江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高水平基地”);

第二类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四条各类“省级基地”认定对象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省级基地”认定。

第五条在运动员文化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未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文化教育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体育、教育部门未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时间未保障等严重问题的市,其所属体育学校或单位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国家、省、市在赛风赛纪、兴奋剂、文化教育等方面处分的体育学校或单位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报“省级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省级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根据其性质,参照单项类体育学校或县级体校认定标准执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颁发),且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市级及以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15人。??县级少体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12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20人。??单项类体育学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60人,教练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各类“省级基地”备选的体育学校或单位申报要求如下:

第一类“高水平基地”申报体育学校或单位大赛成绩达到30分,运动员输送达本项分值满分的90%,其他一级指标达本项分值满分的80%,可作为备选体育学校或单位进行申报。但大赛成绩达到30分,其他指标条目扣分相对多的,则根据总分排名,按照一定比例降格为第二类。

第二类“基地”申报体育学校或单位大赛成绩达到20分,运动员输送达本项分值满分的90%,其他一级指标达本项分值满分的80%,可作为备选体育学校或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申报各类“省级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条各个体育学校或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体育局统一制定编印的“省级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向本市体育局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各市体育局负责对申报体育学校或单位进行复评检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体育学校或单位报浙江省体育局,未经复评检查的体育学校或单位,浙江省体育局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浙江省体育局负责各类“省级基地”的统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三条奥运会比赛结束后当月为体育学校或单位自评和申报时间。

第十四条奥运会比赛结束后次月为各市体育局复评时间,并向浙江省体育局申报各类“省级基地”备选学校或单位。

第十五条各市申报结束后浙江省体育局对各申报学校或单位进行统评,次年第一季度为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六条凡经统评认定达到相应类别“省级基地”认定条件并经过公示没有异议的体育学校或单位,由浙江省体育局统一命名为新周期的“浙江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或“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七条凡被认定为相应类别“省级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浙江省体育局将在新周期内对其进行适当资金投入,市级、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同等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十八条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各类“省级基地”体育学校或单位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凡被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省级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每年12月底须向所属市体育局上报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各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本市“省级基地”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浙江省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体育局每年将与各市体育局,对各类“省级基地”学校或单位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地实地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等问题的,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其命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