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乐清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局 

2015年8月17日 

 

乐清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共乐清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09〕36号)、乐清市农业局《乐清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实施细则》(乐农〔2010〕11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 

第三条  市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中进行交易,促进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形成规模效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奖励推动土地流转规范的村和流转服务组织。 

第四条  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市农业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财政资金。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补助对象 

新增委托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补助条件及用途 

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流转手续规范、提供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交易流转的凭证、连片流转土地在20亩以上且期限达到5年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流转工作经费及村干部与相关人员的补贴。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九条  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向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和土地流转汇总表,以及镇街农村产权服务站有关交易或备案证明。申报细则以乐清市农业局、财政局每年下发的申报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各申报单位的土地流转情况组织调查初审(包括签订合同,到村、到户调查核实),审核合格后要在镇街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街以文件形式统一上报。已在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或镇街农村产权服务站进行交易的土地流转项目,可以简略调查初审环节。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对镇街上报的申报文件进行完整性复核后,会同财政局开展抽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统计上报申请补助的土地流转合同依据当年8月31日前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9月1日以后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列入下一年度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  各镇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所在镇街申报项目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按照乐清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乐财农〔2015〕60号)的精神,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