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拓展青少年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浙江省体育局修订了《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0月12日 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不断拓展我省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空间,促进全省青少年户外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结合我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申报、审批、资助、管理等。 第三条 凡通过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活动,具备组织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并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均可申报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第四条 浙江省体育局对全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原则。各市在申报中要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推荐全市最有特点和最具备条件的,并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进行申报。 (二)“逐级申报”原则。各市要积极推动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创建工作,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创建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基础上,方可择优推荐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再从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中选拔优秀单位推荐申报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从而形成从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逐级申报制度。 (三)“注重质量,均衡发展”原则。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申报、审批、资助,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只有具备了创建条件,并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方有资格申报。同时,根据区域均衡发展创建青少年体育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四)“优胜劣汰”原则。坚持开展创建成效检查评估,对于检查评估优秀和创建成效显著的将继续给予奖励,对于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 (五)“安全第一”原则。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在组织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运动时,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可靠,活动安排科学得当,工作组织严谨有序,坚决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六)“专款专用”原则。获得资助的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主动配合检查审计。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地方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三)地域条件 1、交通便利的自然山川、湖畔海滨等,距离中心城市不超过1小时车程,可全年开发或具有明显独特的季节性特征的地域; 2、具备必要的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周边有可供参观学习的历史文化景观或工农业生产基地等; 3、拥有可同时安扎200个左右露营帐篷的开阔地带;露营场地坡度不超过20%并具备排水设施功能,露营区附近需要有足够的水量供给(自来水、泉水或地下水)并建有公共卫生间; 4、远离滑坡、巨浪、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区域; (四)营地构成 1、活动区:可根据营地自然环境、地域特点,能够同时开展如远足、团队拓展、定向越野、野外生存等多个户外活动项目(开展的活动项目保险公司能够承保;同时凡设置有游泳、攀岩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高危险性项目的营地,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露营区:可同时满足400人左右(安扎200个双人帐篷)露营; 3、服务区:提供户外活动必须物品的租赁及相关服务; (五)至少有3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体育指导员;同时突出公益性,能够吸引广大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每年参加活动人数达1万人次以上; (六)申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预防和管理,做好参加活动人员的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各市可以于每年4月20日之前申报或继续申报,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我评估基础上,组织填写申报书和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书和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并且报送电子版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申报书》及创建单位承诺书; 2、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内容包括:(1)单位概况(2)申报理由(3)可行性分析(4)实施步骤(5)效益预测(6)保障措施; 3、营地建设所需土地的使用协议(证明)及场地设施清单; 4、专、兼职人员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 5、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6、经费预测(须分列各项目的支出预算)。 (三)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精神部署本地区创建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检查,并择优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体育局,随文报送申报材料以及电子版材料。 (四)省体育局对申报或继续申报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合格的给予命名。 第八条 《申报书》填写的内容,必须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四章 审核与命名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受理。省体育局按照受理标准(同申报条件)查验申报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的,填写受理意见,将申报材料转交评审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评审。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将由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定。省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名单,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四)公布。省体育局对批准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命名,并报省体育局备案。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具体创建办法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参照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自行制订。 第五章 评估与资助、奖励 第十一条 在创建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基础上,为加强对省级 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管理,每年在评估基础上评选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已经获得命名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一年以上; (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包括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信誉。至少有5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体育指导员;场地设施器材充足、安全;同时突出公益性,能够吸引广大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每年参加活动人数达2万人次以上; (三)积极承办省级及以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展示活动,或者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等; (四)积极组队参加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展示大会或活动; (五)申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预防和管理,做好参加活动人员的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资助、奖励措施。 (一)对被命名为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被评选为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二)经评估命名为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和评选产生的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牌匾由省体育局统一制作。 (三)对优秀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在人员培训、学习交流等方面予以扶持倾斜。 (四)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第六章 资 助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工作经费,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一次性资助10万元,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市、县(市、区)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扶持。市级由各市自行制订资助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各地用于“营地”建设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每个营地建设的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开展活动、培训、竞赛等,购置器械设备、维修场地设施,资料费、广告费和宣传材料的印制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凡利用资助经费组织的活动均冠以“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有义务配合并提供真实情况。 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缓拨款或撤销资助: (一)资助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劳务费和日常公用支出;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支出项目内容的; (三)未按要求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财会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提供的资金使用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资助奖励资金尚未启用,不作为的。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体育局对全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进行业务指导,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省、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的选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可由依托单位(如团属青少年活动基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代为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必须配备专(兼)职相关开展项目的指导员、专业教练员或聘请相关社会体育指导员,逐步建立资格认证准入制度,依法指导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并确保各项体育活动的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持久性,必须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企业化运营的模式,通过适当收取户外体育活动培训费、户外场地使用以及户外用具租赁费等资金来源,保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 第二十四条 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积极探索创建工作的长效机制,把实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十五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都应重视对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设施建设和器材配备工作,在全民健身工作规划中予以安排,在财力、物力上予以保证,并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要主动加强与共青团、旅游、园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要充分发挥现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资源优势,积极整合资源,不提倡新建。对符合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条件的团属“青少年活动基地”等要给予充分考虑。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监督与检查,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省、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给予一定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制度,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将直接撤销其命名。对活动开展不正常、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评估仍无改进的,撤销其命名。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撤销,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局核准后,由省体育局撤销其命名;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由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命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月11月30日起施行。浙江省体育局2007年发布的《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浙体群〔2007〕88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