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扶工兴贸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3〕35号)和《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温政办〔2015〕7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服务业企业快速发展,改变服务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鼓励、引导和支持服务业企业做精、做强、做优、做大,推进我市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增后劲”的总体要求,以年营业收入达限上标准的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为重点,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限下转限上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考核奖励经费予以专项安排,具体奖励办法为:第一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批发零售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当年奖励5万元;第一次实现由限下转限上的住宿餐饮等其他服务业企业当年奖励3万元;当年纳税额低于奖励标准的按纳税额给予奖励;个体户直接由限下转限上的,其奖励标准视同服务业企业。

  三、加强分类指导和督查考核

  (一)加强分类指导,对不同情况的企业开展不同的规范升级工作指导。重点在产业集聚规模较大、专业市场发达的地方开展排摸,对年营业收入实际已达到限上企业标准,但没有纳入限上企业的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要加强管理。对营业收入尚未达到限上企业标准,但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创新性强、发展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服务型小微企业,要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限上企业。

  (二)对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功能区管委会,在完成限下转限上任务数基础上,按照每个任务数3000元给予奖励;未完成任务数的,不予以奖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功能区管委会每完成一家商贸业市场整合入统工作,给予10万元奖励。商贸业市场整合入统奖励经费予以专项安排。

  (三)将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和市场整合入统工作列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有关工作,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