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局 

2015年9月23日 

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200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强和促进我市各项体育事业发展,提高全市群众体育和促进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体育一体化,实现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专项经费。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3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围绕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结合全市体育事业工作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和体育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重点支持和促进全市各项群众体育事业创建和活动开展的奖补及竞技体育事业的扶持发展;对体育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道)、村、学校、体育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给予适当加大补助力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奖补结合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下达实际情况,按不同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奖励补助。如省、温州市转移支付经费补助金额或标准发生变化,则省、温州市补助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一)群众体育方面 

1.省级小康体育村建设补助:完成省级小康体育村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省补资金1万元,温州市补资金1万元,市本级补助资金1万。对个别经济欠发达创建村可适当提高市本极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省级体育强镇(街道)创建和复评的奖补:对创建为省级体育强镇(街道)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3万元,其中:省补资金5万元,温州市补资金3万元,市本级补助资金5万元。对于通过省级体育强镇(街道)复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7万元,其中:省补资金3万元,温州市补资金1万元,市本级补助资金3万元。 

3.省级体育特色乡镇创建的奖补:被评为省级体育特色乡镇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奖励经费1万元。 

4.各类优秀体育俱乐部的奖补:被评为省级职工体育俱乐部、省级社区体育俱乐部、省级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省补奖励经费0.3万元、0.5万元、0.3万元。被评为温州市级农村体育俱乐部、温州市级职工俱乐部、温州市级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温州市补奖励经费0.2万元。 

5.省级幼儿体育示范园的奖补:被评为省级幼儿体育示范园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奖补资金0.5万元。 

6.群众性体育活动补助:对列入市体育局年度工作计划,由社会力量、专业体育协会承办的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根据活动举办的天数和参与的人数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一般不超过总费用的30%,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50%。 

7.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1)对经验收合格后被命名为省级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奖补经费30万元。 

(2)对经验收合格后被命名为省级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的给予一次性省补奖补经费10万。 

(3)对经上级体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折装式游泳池给予补助经费50万元。补助分三年补助到位,其中第一年补助省补资金10万元,温州市补资金10万元;第二年补助省补资金10万元,温州市补资金10万元;第三年补助省补资金5万元,温州市补资金5万元。 

8.体育协会工作经费补助:每年安排经费18万元用于各体育协会的工作经费补助。市体育局根据各体育协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底对各单项体育协会进行评比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若干名,分别给予工作经费补助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9.省级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补助:对确定为省级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给予一次性省补资金0.2万元。 

(二)竞技体育方面 

1.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补助:被命名为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按省相关文件规定,以四年为一周期,每年予以省补资金补助25万元,按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1: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乐清市级资金配套25万元。 

2.省级青少年阳光体育后备基地补助:被命名省级青少年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按省相关文件规定,以四年为一周期,每年予以省补资金补助2万元,市级资金配套补助2万元。 

3.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伙食补贴:,根据省体育局制定的我市体育后备人才训练网布局安排,按照我市业余体校、各项目业余训练点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实际人员布局情况、运动员、教练员实际训练天数和浙财教〔2010〕189号文件标准予以安排落实伙食补贴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业余体校实行集中食宿的重点项目学生、教练员享受四类灶标准,即每人每天25元;不集中食宿的重点项目学生和集中住宿的一般项目学生每人每天补助17元,教练员每人每天补助14元;不集中住宿的一般项目学生和各项目业余训练网点的学生每人每天补助14元,教练员每人每天补助12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具体如下: 

(一)省级体育小康村、省级体育强镇(街道)创建和复评、省级体育特色乡镇创建、各类优秀体育俱乐部、省级幼儿示范园创建奖补:每年年初由各镇(街道)、各创建单位向市体育局提出创建申请,并由上级体育部门或市体育局确定全市创建计划。年底前经上级体育部门或市体育局检查验收合格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付奖补经费。 

(二)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每年年初由市体育局根据全市工作实际确定建设计划,经上级体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助经费。 

(三)群众性体育活动补助资金:各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开展的规模和经费投入等情况,按实填报《乐清市体育社会团体承办比赛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上报市体育局审批,市体育局结合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活动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局确定的补助金额予以及时下拨补助经费。 

(四)体育协会工作补助经费:每年由市体育局依据相关评比考核标准对全市各单项体育协会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应补助标准,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下拨工作经费补助。 

(五)省级健身气功站点补助工作经费根据上级体育部门确认的站点按标准予以拨付。 

(六)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伙食补贴经费:业余体校和各业余训练点根据要求每年年初及时向市体育局上报所属运动员、教练员的人员名单及训练天数等资料,经市体育局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复核后联合发文下达经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体育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涉及对其他部门或单位二次分配的,由市体育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共同下达。 

第十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