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项目定点单位申报与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林计〔2015〕62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项目定点单位申报与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组织申报2016—2017年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项目定点单位,申报材料一式10份于10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
联系人: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李庆荣(联系电话:0571-86038909)
浙江省林业厅
2015年9月30日
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
项目定点单位申报与评审办法
根据省政府竞争性分配改革要求,结合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单位(承担单位)
市、县(市、区)国有林业容器育苗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承建单位具有有效的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
2.具有生产林业容器苗所需的设施设备及场所,有1万平方米以上的自控荫棚及配套的喷滴灌设施。
3.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育苗技术和质量水平较高,有培育合格珍贵彩色树种无纺布容器苗的成熟经验。
4.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财务状况良好。
5.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近三年内无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行为。
(三)申报程序
1.由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承担单位自愿申报,并签署初审意见。
2.申报材料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林业厅。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见附件1),包括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证明材料(见附件2),对照评分标准和申报条件逐项附证明材料。
3.展示苗圃基础设施设备和育苗质量情况的PPT。
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表(含审核意见)、证明材料的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用文件袋密封后加盖单位公章。文件袋封面上应注明申报项目名称和单位名称,以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材料一式10份。
二、评审
(一)评审组织
省厅计财处负责评审组织管理工作,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1.省厅成立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项目定点单位评审专家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与厅计财处、种苗站负责人组成,其中育苗技术专家4人、财务专家1人,厅计财处、种苗站负责人各1人。
2.评审专家组技术专家候选人名单,由厅计财处和厅种苗站差额推荐,省厅按照不高于3:2的聘请比例建立技术专家库。评审专家组技术专家从上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请。
聘请的技术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育苗(或财务)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2)熟悉评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具有与评审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公平、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评审程序
1.材料审查
由评审专家现场拆封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经评审专家组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对评分标准所列项目没有实质响应的,取消评审资格,并通知申报单位。
2.专家组评审
申报材料通过专家组审查的,进行专家评审和打分。
(三)评审方法
专家组评审采取百分法,满分为100分。评审专家应全面审阅所有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观看PPT展示情况介绍,按照评分标准(附件3)和申报条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各项目进行评审和比较打分。申报单位得分,为专家组各成员评判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
入围单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评选出15家。若最后1名有2家以上的得分相同,则取成本报价项得分高的1家;若成本报价项得分也相同,则由专家组投票,取得票多的入围。
若合格申报单位数量不足16家的,则按照如下规则确定入围单位:入围单位数量M=N-1 N=合格申报单位的数量
评审意见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公示公告
1.评审公示
厅计财处将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项目定点单位申报情况、评审情况和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确定后,在浙江林业网上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驻厅监察室会同厅计财处、种苗站组织人员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定点资格。
2.结果公告
公示结束后,省林业厅发文公告评审确定的定点单位。
三、评审纪律与责任追究
(一)评审纪律
1.评审成员(含参与的工作人员,下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评审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2.评审成员要注意保密,不得将评审情况和评审成员发表的意见向外透露。
3.评审专家是被评审单位正式聘请的技术专家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4.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串通报价。申请表中的珍贵彩色树种容器苗成本报价应独立测算,自主填报,不得对外泄露。
(二)责任追究
1.经查实,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串通报价的,取消申报单位评审资格或定点单位资格。
2.在评审过程中,评审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违反回避制度的,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因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取得育苗定点资格的,取消该单位的定点资格。
本办法由厅计财处、种苗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