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乐清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农业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乐清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5年9月29日 

 

乐清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试点

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82号)、《关于创新农药管理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及生态安全的意见》(浙政办〔2014〕44号)、省农业厅《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浙农科发〔2014〕3号)的要求,降低农药废弃包装物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决定在我市淡溪、城东2个镇(街道)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试点工作(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就是将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农药包装物进行定点回收、分类,并统一进行规范化处置。装有报废农药的农药废弃物包装物也适用本方案。农药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同时遵守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15年开始,在我市城东街道、淡溪镇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逐步推开此项工作。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协调监督、经营单位折价回收、市大型农资公司集中存放运输(试点期间暂由乡镇街道负责)、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机制,进一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市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体系。  

二、职责分工

(一)农业局。农业局负责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过程的组织、指导和服务。

(二)环保局。环保局在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处置过程中要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处置的环境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工作引导扶持资金落实,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四)供销社。督促供销社下属大型农资批发公司(浙江丰年农资有限公司)做好试点的配合工作。并督促系统内的农药经营主体和庄稼医院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处置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药废弃物回收实施范围内的责任主体,实施范围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为规范操作流程,减少运输中间环节,要求各镇街与各农药经营主体签、农业生产主体订委托回收协议,并配合协助开展各自辖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宣传培训、回收归集、督促检查和无害化处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六)农药经营主体。农药经营主体是农药废弃物回收的实施主体。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购销、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台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在农药经营许可条件中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制度。

(七)农业生产主体。农药使用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废弃包装物,须妥善保存并及时送交指定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

三、规范化回收和处置要求

(一)加贴包装物标记。试点镇、街道各农药经营主体对所售农药加贴标记(包括购买者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有条件的话可使用信息监管编码对所销售的农药进行标记。

(二)做好台账工作。各农业、农药生产经营主体要认真做好农药进销台帐和包装物回收台帐,按农药瓶原箱原装原盖,农药袋按相同类型规格20 只/包扎成捆等要求,做好各自销售的农药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工作,做到回收数量与进销售台帐一致。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三)统一归集运输。按照“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各农药经营主体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要进行统一归集和数量清点并登记造册,主动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衔接,运送至指定仓库。

(四)合理处置。库存的农药废弃包装物须及时送到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参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避免发生农药包装物二次污染事故。

(五)定期备案。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定期制作回收报表并送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做好备案。  

四、资金政策

(一)统一回收标准。回收价格为:废弃农药包装瓶100ml以下0.2元/只, 100ml(含)以上回收价格0.5元/只;回收废弃农药袋:50克以下0.1元/只,50克(含)以上0.2元/只。要求实施各镇(街道)统一按此标准进行回收。 

(二)特种用具购置费。为市分农药包装物来源,制作农药标记;每个农药回收点购置临时存放农药包装物的大型整理箱;运输单位制作特大塑料桶等。

(三)按比例支付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需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各农药生产经营主体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暂按回收金额的25%计提。 

(四)按实际情况支付存放保管及运输费。需支付回收过程中的运输、存放及保管费用,按实际支出价格支付。

(五)无害化处置费。无害化处置费按实际合同所定价格支付。

(六)资金政策。各镇(街道)按与农药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主体签订的运输保管、回收委托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包括运输保管费以及回收包装物直接费用、回收工时、保管费等)。根据各镇(街道)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措施的落实情况、回收数量等综合核实结果,市财政按上述标准拨付相应补助经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由市农业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乐清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试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局局长为组长,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和植物保护站、市有关部门相关科室、镇街道农办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植物保护站负责人兼任。各负责人员要根据各自实际,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组织宣传发动。广大农民是农药包装物产生的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采用告示、横幅、农民信箱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药包装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让农民充分认识乱扔农药包装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积极参与到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中;同时增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农药废弃物处理的意识和水平。 

(三)抓好部署落实。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小组应召开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部署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分解落实责任,严肃回收工作纪律;各乡镇应与农药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主体签订农药包装物回收诚信协议。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小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镇(街道)回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和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农药经营主体进销货台帐与回收台帐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报表等行为,要及时追缴因虚假报表所获的补助资金,并扣减相关管理费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须依法处置。

(五)严格考核验收。2015年12月底,2016年3月、6月、9月、12月底,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小组将对照两个镇(街道)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目标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兑现各项政策。同时总结农药包装物回收中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改进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附件:1、乐清市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承诺书 

      2、乐清市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运输协议

抄送:浙江省植物保护检疫局,温州市农业局,乐清市府办。 

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