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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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乐清市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局 2015年9月30日
乐清市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补贴程序,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0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生产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贴粮油生产的资金,包括规模种粮补贴、冬种生产基地补贴、旱粮生产基地补贴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粮油种植并达到一定种植面积的农民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申请补贴。 第五条 具体补贴标准和要求的规模以当年市政府或市府办下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条 农户或农业企业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户或农业企业组织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向粮油种植所在地的村委会如实申报。要准确填写姓名、“一折通”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尚未办理“一折通”的,要到当地农商银行开户办折,然后把存折账号和身份证号码准确填入申报表中。 第七条 村级核实。村委会要认真核实申报农户(农业企业组织)在本村的粮油种植面积,做到逐户登记,不允许拼户登记,更不允许小户拼大户申报。要仔细准确核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折通”号码。然后登记造册,填好汇总表。将核实后的材料在醒目位置(村公示栏、宣传窗)张榜公示一周以上,并做到多点公示。公示情况要拍照保存,公示结束后要将公示照片与申报材料一起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镇街核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要组织人员及时核实申报对象的粮油种植面积,并仔细准确核对相关信息。核实汇总后的粮油种植面积,必须在醒目位置(镇街道公示栏、宣传窗)张榜公示一周以上,公示情况要拍照保存。然后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各镇街对上报面积的真实性及上报材料的准确性负责。要将有关材料妥善保存,建立补贴台账档案。 第九条 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经审核确定后,通过“一折通”发放到户(农业企业组织)。 第十条 按照乐清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乐财农〔2015〕60号)的精神,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