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局 

2015年9月30日 

 

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层次,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品标准化、经济生态化和全产业链体系建设,做大做强农业主导产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农业主导产业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当,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机构、家庭农场、个人种植户和其他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主体等可以根据规定申请该项专项资金。  

第六条  扶持产业。 

1.新建或者扩建的规模化种植基地,包括蔬菜、中药材、水果、茶叶四个产业; 

2.农产品初级加工项目、铁皮石斛加工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符合相关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立项; 

2.新建或者扩建项目的面积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 

3.种植业项目必须全面实行无公害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完整; 

4.具体申报条件根据每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申报文件为准。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提出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已经立项的建设内容重复(包括上级项目、市本级其他类型的项目)。 

2.初核申报。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组织对申请项目的建设主体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建设内容、立地环境条件等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镇(街道)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上报项目申报推荐文件。 

3.资格审查与实地考查。由市农业局组织人员对镇(街道)上报的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经资格审查和实地考查后,纳入拟立项项目。  

4.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乐清农林信息网”和乐清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拟立项项目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拟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举报投诉机构和电话等。在项目公示期间,对接到举报的项目进行核实。对被举报项目经调查存在违规事实且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取消其立项资格。 

5.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发布立项通知。 

第九条  项目考核验收。市农业局组织人员对立项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条  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及时补助给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按照乐清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乐财农〔2015〕60号)的精神,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