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认证委托人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结合近期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调整工作,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进行了更新,现予发布。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

2.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国家认监委

201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