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9-25 00:00:00
发文机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我委于2014年9月19日印发并实施《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温住建发〔2014〕252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实施过程中各地反馈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场及现场不良行为评价主体。
二、开展业主履约评价,各建设单位按《办法》中的业主履约标准对各自的工程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评价。
1、评价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的施工(包括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装饰、智能化、园林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的公开招标的在建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在建项目是指自签订合同之日至工程竣工的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装饰、智能化等施工项目;园林施工项目自签订合同之日至项目养护期结束;招标代理项目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后的三个月内。
2、评价要求
请建设单位对各自的工程项目的各个专业分别进行评价,填写《业主履约评价表》,经业主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盖章单位以招标时的招标单位为准,如有变更请备注说明),并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于10月15日前将评价表原件邮寄或直接送到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13楼稽查科)。联系电话:88828711。《温州市建设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附件:《业主履约评价表》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