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户: 为全面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药市场监管,限制高毒农药使用,根据乐清市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的目标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现将《乐清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农业局 2015年9月22日 乐清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2014年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方案》(农办农〔2014〕1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广优质、安全、高效农药为出发点,以加强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通过抓规范、打禁药、严执法,进一步加强对高毒农药的管理,控制高毒农药所带来的风险,不断完善农药监管机制,提升农药管理水平,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的共同努力,2015年年底前全市全面完成高毒农药的定点经营管理工作。按照经营单位核定规范化、购买农药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要求,努力实现高毒农药销售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滥用高毒农药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农药监管水平,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实施范围及条件 (一)实施范围。列入我市高毒农药名单的农药(附件1), 未列入名单的农药,不在定点经营管理范围之内。我市经工商注册的农药经营单位及个体均可列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二)资质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合格,合法诚信经营,且无不良记录; 2.有一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一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3.进销台帐记录明晰,有计算机销售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台帐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近2年内的进销数据记录; 4.有独立储存高毒农药的场所和设施,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同时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从7月15日开始至8月25日,对本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点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以镇、街为单位,填写《农药经营单位统计表》,共计农药经营店76家。 (二)确定对象。经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共有69家(见附件2)。 (三)开始实施。10月1日起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认识,明确责任。高毒农药是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农药管理的难点。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将高毒农药统一定义为:由一种或一种以上毒性级别为高毒或剧毒原药配制而成的农药制剂。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是强化经营环节管理,控制高毒农药风险,限制高毒农药使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标语、资料、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广泛宣传,把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以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等作为重点告知广大群众和农药经营者,使他们明白和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以及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管,规范秩序。有关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农药市场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做到不漏村、不漏店、不漏产品,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高毒农药要登记造册,建议经营者采取退货或将货物折价给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等途径尽快处理库存高毒农药,确保10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处理完毕。对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逾期仍未处理而继续销售的高毒农药,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采取措施强制处理。 附件:1、高毒农药名单 2、乐清市高毒高风险农药定点经营点名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