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规范政策实施,明确申办程序,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精神,特制订《乐清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购机方案”),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安排乐清户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乐清市辖区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争取承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允许非乐清户籍在乐清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户和乐清户籍在外直接从事种养殖业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对农业企业补贴限定为从事种养殖企业;对城镇居民和非乐清户籍农户在申请时需提交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注明承包土地面积或种养殖业规模;乐清户籍在外从事种养殖业农户须在本地完成机具确认后再将机具运到外地作业,同时提交规范、有效的承包合同或粮食返销本市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1大类34小类84品目(详见《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已被农业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其中,优先满足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油菜生产机械、畜牧饲养机械、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关键薄弱环节的机械。

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为制止粮食功能区非粮化,在粮食功能区的设施大棚仅补贴用于水稻育秧及配套的绿化炼苗大棚。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炼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按《浙江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执行,并随省公布的补贴额新标准随时调整。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与本市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承担40%,本市财政承担60%。

(三)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生产的通知》(乐政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用于粮食生产的购机需求,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机器换人”。2015年安排部分乐清市级财政资金,部分产品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9寸塑料育秧硬盘每只补贴2元,7寸塑料育秧硬盘每只补贴1.5元;对购置完全国产自主品牌的联合收割机每台另给予2万元补贴。对购置农用植保无人机和高性能自走式喷杆喷雾器另外给予省定补贴总额50%的补贴,无人机全市限额3架(每架须至少一人参加操作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2016年和2017年地方农机补贴政策届时另定。  

五、操作程序

机械设备补贴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设施大棚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4〕7号和浙财农〔2014〕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农机管理总站和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公布,其营业执照中必须含有经营农机产品的内容。

2.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就近到市农机管理总站或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申请。申请烘干机和温室补贴需按规定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市农机总站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的,应办理注册登记。

为做好与2014年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5月31日前,补贴对象可按照2014年政策文件规定申请补贴资金,逾期截止。

3.审核和公示。市农机管理总站或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分别对各自受理补贴对象的申请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意见栏签署意见,同时开展机具实地核查工作,核实方式可采取实地、委托、电话、经销点批量预查登记等有效手段进行,核实率100%。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核实人员在《经销企业供货表》备注栏签署意见。  

4.结算和拨付。市农机管理总站适时分批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联合发文将补贴资金下达给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各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不得滞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指定的银行账户。

5.归档。市农机管理总站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二批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农机管理总站统一管理。

(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如下:

1.申报。分两批受理申报,补贴对象分别在4月30日前和10月10日前向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市农机管理总站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照不同生产用途,严格把好控建范围和补贴标准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分别于5月20日前和10月31日前汇总报省农机局,经省农机局确认反馈后列入本地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市农机管理总站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市农机管理总站会同市财政局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2)。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工程质量、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归档等程序参照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六、管理与监督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乐清市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乐政办机〔2014〕7号文件,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市级农机系统内部约束机制,由市农业局(林业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必要办公设备,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鼓励在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机购置补贴窗口开展受理申请,在市农机管理总站、财政局指导下,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做好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不得拒办。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具体做好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机架号码等参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结算初审意见和购机补贴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农机管理总站。市农机管理总站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对参与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取消其5年内享受补贴的资格。

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做好购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自评。财政、农机部门将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项目确认,加强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报市农机管理总站。市农机管理总站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及时将补贴产品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全社会公开。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管理总站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3)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市农林信息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不定期地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省农机局。及时总结年度专项执行情况,于12月2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并抄送省农机局。

附件:1、浙江省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表

2、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

3、 年度乐清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乐清市农业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6日

抄送: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农机局,温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农机处,市府办。 

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