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乐清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林业局

2015年9月6日

 

乐清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是乐清市财政安排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植物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主要包括:松材线虫病、椰心叶甲、红棕象甲、红脂大小蠹、森林鼠(兔)、美国白蛾、萧氏松茎象、松毛虫、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薇甘菊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 

(二)优先治理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大的种类。 

(三)突出生态区位,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四)鼓励使用无公害防治措施。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助;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标准 

(一)监测补助:每个监测点每年200元。 

(二)防治补助。 

1.松材线虫病 

(1)疫木采伐每公斤1元(边远偏僻地区零星疫木,胸径15CM以下每棵200元,胸径15CM以上每棵300元,需在方案中列明); 

(2)诱木诱杀松褐天牛每棵350元; 

(3)诱捕器诱杀松褐天牛每人每月工资1500元(按50台计算); 

(4)噻虫啉喷杀松褐天牛每亩25元; 

(5)农民林木补偿补助每公斤0.12元。 

2.松毛虫、柳杉毛虫、竹虫等其它林业有害生物:化学药剂捕杀每亩20元。 

如有变化,由财政、林业部门依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七条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各镇街、国有林场向市林业局上报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防治预案。 

第八条  防治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灾害名称、受灾面积、区域范围、严重程度、原因分析、防治措施、资金预算情况等。 

第九条  市林业局根据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监测预报的灾害情况,对各镇街、国有林场报送的防治预案进行审核,灾害严重,确实需要市财政给予补助的,向财政局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财政局对各镇街、国有林场报送的申请报告以及市林业局提出的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助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条  根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数额,各镇街、国有林场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统筹安排资金。严格按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已完成防治任务的,经市验收组验收合格的,全额发放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扣发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10%。未完成防治任务的,按实际完成量的90%核发,并上报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按照乐清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乐财农〔2015〕60号)的精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底,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办法发布日之前财政安排的防治补助资金,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