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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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乐清市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9月6日
乐清市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畜牧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结合我市畜牧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我市各镇(街道)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本资金),是指我市安排的用于扶持畜牧业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本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或具有我市户籍的个人。 本资金的扶持环节及补助标准包括: (一)畜禽种子种苗工程 1.鼓励开展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特色品种开发利用 支持创建虹桥猪、磐石灰鹅地方品种“保种场”,开展选种选育、提纯复壮和开发利用,项目选种选育成功后,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 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引入优良种畜禽 经申报、审核同意,畜牧专业合作社、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父母代种猪、种羊等,用于商品生产,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1000元。 4.奶牛和能繁母猪人工授精 养殖场(户)使用经畜牧部门认定的供精中心(站)、种畜场(或本场的种畜)提供的冻精(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实行人工授精的奶牛,每头份冻精给予补助50元(含上级补助)10元(含上级补助)。 5.能繁母猪和后备奶牛 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若当年上级无此项扶持政策,则不予执行。 (二)畜禽业转型升级 1.畜禽养殖场改扩建和设施化改造项目 现有畜禽养殖场(户),不在禁养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的,对栏舍、设施设备构建、排泄物处理等进行改造,积极改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并在关键技术应用、疫病防控、产地检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养殖档案建设和提高养殖场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核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后,按项目核定建设内容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 2.生态化、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对规模达II级以上(蛋鸭旱养项目存栏规模达3000羽以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蛋鸭旱养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同意),经申报立项,按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2〕6号)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按项目核定建设内容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蛋鸭旱养项目限额20万元)。补助环节为养殖场或小区的标准栏舍、设施设备、粪污处理、防疫设施设备等建设。 总计划投资需达3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方案。 3.畜禽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社或其他企业开办畜产品品牌直销门店或实现“农超对接”,自主经营本地畜产品的,每家门店或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含上级补助),同一业主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上级补助)。 4.奶牛养殖场(户)或专业合作社自行建立冷链设施设备的,按核定设施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同一业主单位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总计划投资需达3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方案。 (三)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1.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开展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畜禽排泄物处理收集系统,沼液肥运输车辆或有机肥、沼液肥加工等设施设备。项目经申报立项、考核验收达标的,按核定造价给予70%补助。 总计划投资需达2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方案。 2.对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异地利用液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按30元/吨、规模畜禽养殖场按20元/吨的标准,分别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由市畜牧兽医局提出项目申报指南草案,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于每年5月30日前联合发文下达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性补贴的申报程序及补贴标准,由相关政策确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包括扶持重点、申报条件、扶持标准、扶持方式、申报资料、申报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连同相关资料,报所在镇(街道)。 第八条 镇(街道)对辖区范围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畜牧兽医局。 镇(街道)应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文件中承诺承担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市畜牧兽医局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应及时组织现场踏勘、评审工作。 第十条 现场踏勘人员由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可采用抽查方式,但申请补助金额在五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全部踏勘。 第十二条 踏勘应作出踏勘结论,并经踏勘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踏勘结论及时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项目评审为书面评审,主要依据为项目申报材料和踏勘结论。 项目评审人员由市畜牧兽医局和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部门或我市其他相关部门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后,应确定当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方案草案,经评审人员签字后,报市畜牧兽医局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评审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完整性,原则上同意近一年内已建的相关配套设施可以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方案草案,经审核后,予以公示。 公示可以在有关媒体或网络上进行;也可以在项目所在地的基层公告栏进行。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如有针对资金补助方案内项目表示异议的,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适当调整计划。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调整后,市财政局联合市畜牧兽医局发文下达扶持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方案。 列入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应会同市发改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根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需要调整,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经所在镇(街道)初审后,由镇(街道)行文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和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和市财政局经审查后,可以作出同意调整或取消项目的决定,并发文下达。 涉及发改局立项的项目,调整或取消项目需会同发改局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畜牧兽医局申请验收。 项目验收由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市财政局联合参与。 补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委托项目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由镇(街道)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下达后,以奖代补类项目资金应直接下拨,建设补助类项目资金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下拨。 建设补助资金十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设进度超过50%时,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并经所在镇(街道)和市畜牧兽医局确认,可以预拨50%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由市畜牧兽医局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后未能通过验收的,停拨资金、终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项目单位虚报项目、套取扶持资金,或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应停拨资金,并追回已下拨的资金。 追回已下拨的资金由所在镇(街道)负责。 第二十四条 按照乐清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乐财农〔2015〕60号)的精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底,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