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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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9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于强化污染减排刚性约束、优化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创新方法,深入推进。

二、认真学习和落实《暂行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注重与我省现行各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衔接,对于《暂行办法》与《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143号)等我省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暂行办法》执行。各地也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本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确定。

三、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暂行办法》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树立环境资源“有偿、有限、有价”的意识,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落实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不断提高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绩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年 月 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

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章)      环境保护部(章)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