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2014〕1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协(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等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12月11日

  

 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和加强我省基层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全省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智力引进工作,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市、县(市、区)科学普及、学会建设活动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重点支持上述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科学普及工作因素、学会建设工作因素、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因素和其他因素。

  第七条  各因素具体内容和确认方法如下(总分100分,计分方法见附件,欠发达地区按总得分×150%计分):

  (一)科学普及工作因素(分值70分,占70%)。其中:

  1.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工作(15分);

  2.基层科普示范创建工作(15分);

  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8分);

  4.重点及特色科普活动(12分);

  5.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及科普活动方式手段创新工作(10分);

  6.基层科普设施建设工作(10分)。

  (二)学会建设工作因素(分值20分,占20%)。其中:

  1.学会管理服务工作(5分)

  2.学会学术交流活动(5分)

  3.学会能力建设(6分)

  4.决策咨询服务工作(4分)

  (三)其他因素(分值10分,占10%)。根据各市县科协承担特殊工作任务或实现特殊、突出业绩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由省财政厅、省科协确定各市县科协得分。

  (四)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因素。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十二五”期间新评上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每家补助50万元。“十三五”期间有关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除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因素外,市和县(区、市)按综合得分分别排名,对排名前60%的市和县(区、市)按得分比重计算补助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补助=该市县得分/∑(前60%市得分+前60%县得分)×(专项资金总额-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总额)+该市县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协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对分配因素及权重设置作适当调整,并在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科协负责每年部门预算“二上”前做好上年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根据分配因素和权重比例提出下一年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相关市、县(市、区),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预告比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2015年度专项资金将根据2013年度的基础数据一次性确定分配方案,不实行预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预算经批准后1个月内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用于科学普及和学会建设等工作。其中,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补助经费用于支持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以及合作研究活动的开展等方面。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科协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科协。

  第十四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根据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要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地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分配挂钩。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市县,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将责成其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应参照制定本级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分配规则。

  附件: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计分表

   附件

  浙江省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计分表

计分因素

分值内容及评分标准

自评分

复评分

备注

一、 科普工作因 素

(70分)

1、重点人群科学素质 提升工作(15分)

科普经费总额年增幅(≥10%,3分;≥5%,2分;≥1%,1分;负增长,-1分)

开展青少年大型科普活动(科技节、科技竞赛、大型校园科普活动等)(≥2次,2分;1次,1分)

开展农函大教育培训工作(学员≥1000人次,2分;≥500人次,1分)

地级市

开展高级农民技师评定工作(所辖县(市、区)覆盖率(≥80%,2分;≥50%,1分)

县级

新增高级农民技师(≥3个,2分;≥1个,1分)

新建企业科协(1分)

举办高端科普报告会、科普进党校等(≥3次,3分;2次,2分;1次,1分)

开展科普益民计划、科普讲座、科普咨询、科普资料进社区等活动(≥5次,2分;≥2次,1分)

2、科普示范创建工作(15分)

地级市

新创国家级科普示范县(≥2个,4分;1个,2分)

新创省级科普示范县(≥2个,4分;1个,2分)

为所辖区域合计数

新创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2分)

新创省级科普教育基地(2分)

为所辖区域合计数

省级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数占辖区总数(≥60%,3分;≥50%,2分;≥40%,1分)

统计数值为历年累积数

县级

新创国家级科普示范县(4分)

新创省级科普示范县(4分)

新创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2分)

新创省级科普教育基地(≥2个,2分;1个,1分)

省级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数占辖区总数(≥70%,3分;≥60%,2分;≥50%,1分)

统计数值为历年累积数

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8分)

本年度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获国家奖补(1分)

本年度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获国家奖补(1分)

本年度农村科普带头人获国家奖补(1分)

本年度科普示范社区获国家奖补(1分)

本年度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获省级奖补(1分)

本年度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获省级奖补(1分)

本年度农村科普带头人获省级奖补(1分)

本年度农函大分校获省级奖补(1分)

4、重点及特色科普活动(12分)  

承接省级以上的大型科普活动(3分)

地级市

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1分);科技(科普)活动周(2分);全国科普日活动(列入省科协科普日活动指南项目数≥100项,3分;≥80项,2分;≥50项,1分)

三下乡、科技周为市本级开展情况;科普日活动数据为所辖区域合计数

县级

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1分);科技(科普)活动周(2分);全国科普日活动(列入省科协科普日活动指南项目数≥20项,3分;≥15项,2分;≥10项,1分)

除科普日、科普周活动外,开展的区域性主题活动、应急类科普活动(≥5次,3分;≥3次,2分;≥1次,1分)

5、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及科普活动方式手段创新工作(10分)

制作发放科普挂图(≥3套,2分;≥1套,1分)

制作科普读物和资料(≥2种,2分;1种,1分)

编印科普报刊或杂志(1分)

制作科普影视作品(1分)

科普资源有特色并纳入省级推广项目 (1分)

在纸质媒体中设立科普专题栏目或在电视广播媒体中设立科普专题栏目(1分)

开设科普微博且年发送量200条以上(1分)

开设科普微信且年发送量200条以上(1分)

6.基层科普设施建设(10分)

地级市

建有500平方米以上市级科技馆(科普活动中心),(2分)

乡镇、街道建有科普画廊覆盖率(≥90%,2分;≥80%,1分)

新建社区科普馆(≥5个,3分;≥3个,2分;≥1个,1分)

数据为所辖区域合计数

新建企业科普馆(≥5个,3分;≥3个,2分;≥1个,1分)

数据为所辖区域合计数

县级

建有300平方米以上科普活动中心(2分)

乡镇、街道建有科普画廊覆盖率(≥90%,2分;≥80%,1分)

新建社区科普馆(3分)

新建企业科普馆(3分)

二、学会建设工作因  素

(20分)

1、学会管理服务工作

(5分)

科协设有负责学会工作的部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2分)

科协主管的学会按时换届,占应换届比例95%以上(1分)

学会参加民政部门的社团等级评估工作,当年有1家获评3A级以上(含3A)得1分;有1家获评5A级或有2家获评3A级以上(含3A)得2分

2、学会学术交流活动(5分)

所属市级学会85%以上、县级学会70%以上开展学术活动 (2分)

举办本级学术年会或区域性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2分)

承办省级学会以上主办的重点学术活动(1分)

3、学会能力建设

(6分)

设立科技奖项评选制度或建有先进学会、优秀学会干部表彰奖励制度(1分)

开展科技帮扶活动(1分)

建立学会协同创新服务站(基地)、企会创新驿站、服务站、助力工程示范区等学会服务平台(2分)

所属学会开展有序承接政府职能工作,并承接新的职能(≥2项职能,2分;1项职能,1分)

4、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4分)

科协牵头组织开展重大课题调研或软课题研究(2分)

科技工作者建议得到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采纳(2分)

三、其它因素

(10分)

其它因素(10分)

各市县承担特殊工作任务或实现特殊、突出业绩等情况,如纲要督查、科学素质调查、上级表彰批示等(10分)

总分

100分

欠发达地区总分×150%得分

备注:未特别说明的,均为各级分别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