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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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有关精神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运用PPP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PPP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制度安排。推广运用PPP模式,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运用PPP模式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PPP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推动PPP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二、操作流程 为保证PPP项目实施质量,市财政局、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识别 1.社会资本的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2.项目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全市范围内交通、能源、市政、信息、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文教卫体、旅游、健康养老、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以及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新型城镇化等项目应当积极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和运营,政府可以采取授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 3.项目征集及筛选。市发改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和社会征集潜在的PPP项目。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向市发改局申报,社会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市发改局推荐。 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出备选项目,建立PPP备选项目库。市财政局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4.项目评估。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定性、定量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简称VFM)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物有所值评估。对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局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补贴等支出,严格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5.项目储备。市财政局、发改局根据项目情况,建立全市PPP项目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推荐项目清单。 (二)项目准备 1.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是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项目实施机构由市发改局、财政局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 2.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3.实施方案审核。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局、政府法制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审核时,市财政局重点对实施方案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验证,市政府法制办重点就实施方案中涉及行政机关的项目合同、股东合同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就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审核。如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机构相同,则该部门参加会议但不参加审核。 4.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应当由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上报审批,市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服务。 (三)项目采购 1.采购方式。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其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等规定执行。 2.信息发布。项目采购应当通过省财政厅指定媒体和当地主要媒体发布项目信息、项目采购信息、项目需求信息、项目采购结果信息、项目合同文本等内容,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包含“采购完成后项目合同须经市政府领导核准同意后再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等内容。 3.合同签署。项目采购完成后,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核准同意后再由法定的实施机构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市政府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合同须包括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 (四)项目执行 1.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出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当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签订股东合同,明确出资比例和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责任分担机制、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退出安排及项目移交机制、争议解决程序以及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事项。项目实施机构和市财政局应当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各方签署的项目合同、股东合同应当报市财政局、政府法制办备案。 项目公司成立后,法定的实施机构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PPP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由市发改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推进。项目采购时,项目实施机构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等程序的,可以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履行必要程序,将项目的立项以及各种审批资料变更或者移交至项目公司。 2.项目合同执行。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确保项目质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市发改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项目实施机构要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通知市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向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者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市财政局及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各自的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 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者变更,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者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应当经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由市财政局、发改局确认。 3.项目临时接管。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由临时接管机构接管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临时接管机构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五)项目移交 项目经营期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或者政府指定部门应当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性能测试、验收及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参与,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管理工作的决策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PPP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PPP模式的政策制定、项目储备、业务指导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PPP项目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在安排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补贴时,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适合项目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争取保险资金、专业投资机构资金等参与,支持金融机构及早介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参与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 (三)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给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能力建设。市财政局要着力加强PPP模式实施能力建设,注重培育专业人才。同时,大力宣传PPP模式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进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营造推广PPP模式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借助、积极运用法律、投资、财务、保险等专业咨询顾问机构的力量,提升PPP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导小组,并将PPP项目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