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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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现将《乐清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局 2015年8月17日
乐清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省农业厅等7部门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乐清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同时,鼓励各地采用符合本地实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努力降低工作成本。
第二章 补助对象、标准与程序 第四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本市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村。 第五条 土地确权登记村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向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需递交《乐清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镇街道组织初步验收,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上报。 第六条 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申请验收的村组织复核检查验收后,按政策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资金补助按已完成的村数和每村3万元的标准计算,统一补助到镇街道,由镇街道统筹包干使用。 第八条 镇街道和村原则按签订的施工合同和验收情况向测量单位付款。遇特殊情况造成项目不能及时验收,又确需先支付部分项目款项的,可按工程进度和实际工作量付款,最多支付70%款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市农业局要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与全市年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任务及时向镇街下达工作指标。各镇街要认真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土地确权登记任务完成。 第十条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测绘、权属调查、数据建库、证书打印、人员培训、村级人员误工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追回已补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乐清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乐财农〔2015〕60号)精神,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