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Id': 344615, 'docTitle':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docSubtitle':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publishDate': '2015-08-26 11:13:01', 'docSummary': None, 'indexNo': None, 'documentNo': '', 'agencyType': None, 'agencyTypeName': '', 'docEditdate': '2015-08-26T03:13:01.000+00:00', 'remark2': None, 'documentType': None, 'builddate': '2015-08-26 11:13:01.0000', 'interviewTypeName': None, 'docSource': None, 'docUuid': None, 'isTitleLink': None, 'titleLink': None, 'generaltype': '0', 'docFileUrl': None, 'pdfFileUrl': None, 'caption': None, 'aviCodeUrl': None, 'listTwoItem': [{'ItemID': 928, 'ItemLvs': [{'itemName': '政务信息', 'itemPid': 899, 'itemUrl': 'relative:zhengwuxinxi/zhengwuxinxi.html', 'logoUrl': '', 'itemType': 'CN', 'orderNo': 4, 'itemId': 923, 'level': 2, 'generaltype': '0', 'itemUUid': '9103', 'keyword': '政务信息', 'type': '政务信息', 'desc': '政务信息', 'ifshow': None, 'subItemslist': None, 'lv1': 899, 'lv2': 923, 'lv3': None, 'lv4': None, 'lv5': None, 'lv6': None, 'lv7': None}, {'itemName': '政策法规', 'itemPid': 923, 'itemUrl': 'ItemListRightMore.html', 'logoUrl': '', 'itemType': 'CN', 'orderNo': 910303, 'itemId': 926, 'level': 3, 'generaltype': '0', 'itemUUid': '910303', 'keyword': '政策法规', 'type': '政策文件', 'desc': '政策法规', 'ifshow': None, 'subItemslist': None, 'lv1': 899, 'lv2': 923, 'lv3': 926, 'lv4': None, 'lv5': None, 'lv6': None, 'lv7': None}, {'itemName': '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 'itemPid': 926, 'itemUrl': 'ItemListRightList.html', 'logoUrl': '', 'itemType': 'CN', 'orderNo': 91030302, 'itemId': 928, 'level': 4, 'generaltype': '0', 'itemUUid': '91030302', 'keyword':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type': '政策文件', 'desc':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ifshow': None, 'subItemslist': None, 'lv1': 899, 'lv2': 923, 'lv3': 926, 'lv4': 928, 'lv5': None, 'lv6': None, 'lv7': None}]}], 'docClob': '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u3000\u3000为综合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予印发,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u3000\u3000一、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引导市场发展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指标体系》通过对保险公司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对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社会的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指标体系》,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

\u3000\u3000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建立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数据收集、指标评价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u3000\u3000三、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司应当将经营评价指标与公司内部考核相挂钩,通过经营评价指标,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u3000\u3000四、请各保监局将此文转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支持和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综合经营评价工作。

\u3000\u3000五、各单位在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u3000\u3000

\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                   \u3000中国保监会

\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u3000                    2015年8月7日

\u3000\u3000

\u3000\u3000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u3000\u3000

\u3000\u3000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加强保险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u3000\u3000一、评价对象

\u3000\u3000(一)经营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u3000\u3000(二)经营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评价范围。

\u3000\u3000(三)再保险公司、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指标体系。

\u3000\u3000二、评价类别

\u3000\u3000根据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将其分为A、B、C、D四类:

\u3000\u3000(一)A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

\u3000\u3000(二)B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正常的公司;

\u3000\u3000(三)C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公司;

\u3000\u3000(四)D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u3000\u3000

\u3000\u3000三、评价指标

\u3000\u3000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对经营评价指标设定如下:

\u3000\u3000(一)由定量指标组成,不包括定性指标。

\u3000\u3000(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指标由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大类指标构成。产险公司12个评价指标,寿险公司14个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分别见附件1、附件2。

\u3000\u3000(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评价指标由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大类指标构成。其中,产险公司分支机构10个评价指标,寿险公司分支机构13个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分别见附件3、附件4。

\u3000\u3000四、评价方法

\u3000\u3000(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行业协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u3000\u3000(二)地方行业协会应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即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地方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省级(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进行评价。

\u3000\u3000(三)经营评价采用十分制,满分为10分。每项评价指标都有具体评分规则(见附件)。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根据评分规则,对每项评价指标打分,加总得到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得分。

\u3000\u3000(四)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评价指标得分大于等于8分,为A类机构;得分小于8分但大于等于4分的,为B类机构;得分小于4分但大于等于2分的,为C类机构;得分小于2分的,为D类机构。

\u3000\u3000五、评价频率

\u3000\u3000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每年评价一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

\u3000\u3000六、评价结果

\u3000\u3000(一)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评价类别、评价指标的行业均值和中位数,供社会各界查阅。

\u3000\u3000(二)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在官方网站上披露等方式进行公布。

\u3000\u3000七、解释与修订

\u3000\u3000本指标体系由保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u3000\u3000

\u3000\u3000附件:1.产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指标

\u3000\u3000     2.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指标

\u3000\u3000     3.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评价指标

\u3000\u3000     4.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评价指标

', 'attachmentInfoVOList': [], 'docImageInfoVOList': [], 'datafrom': '1'}

保监发〔2015〕80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为综合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予印发,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引导市场发展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指标体系》通过对保险公司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对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社会的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指标体系》,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建立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数据收集、指标评价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司应当将经营评价指标与公司内部考核相挂钩,通过经营评价指标,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请各保监局将此文转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支持和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综合经营评价工作。

  五、各单位在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7日

  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加强保险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对象

  (一)经营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二)经营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评价范围。

  (三)再保险公司、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指标体系。

  二、评价类别

  根据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将其分为A、B、C、D四类:

  (一)A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

  (二)B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正常的公司;

  (三)C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公司;

  (四)D类公司是指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  

  三、评价指标

  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对经营评价指标设定如下:

  (一)由定量指标组成,不包括定性指标。

  (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指标由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大类指标构成。产险公司12个评价指标,寿险公司14个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评价指标由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大类指标构成。其中,产险公司分支机构10个评价指标,寿险公司分支机构13个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分别见附件3、附件4。

  四、评价方法

  (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行业协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二)地方行业协会应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即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地方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省级(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进行评价。

  (三)经营评价采用十分制,满分为10分。每项评价指标都有具体评分规则(见附件)。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根据评分规则,对每项评价指标打分,加总得到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得分。

  (四)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评价指标得分大于等于8分,为A类机构;得分小于8分但大于等于4分的,为B类机构;得分小于4分但大于等于2分的,为C类机构;得分小于2分的,为D类机构。

  五、评价频率

  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每年评价一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

  六、评价结果

  (一)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评价类别、评价指标的行业均值和中位数,供社会各界查阅。

  (二)中保协和地方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在官方网站上披露等方式进行公布。

  七、解释与修订

  本指标体系由保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