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综办〔2015〕6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打造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

取消项目申报单位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规定;取消对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限制。

2015年中央财政贴息项目、2015年国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内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立项以及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贴息资金结算审核也按此款执行。

二、鼓励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的部分财政资金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对农业企业持股,其持股金额、分红和退出方式等具体内容由持股主体与持股对象协商确定,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分财政资金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对农业企业持股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已立项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在持股主体与持股对象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对持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持股方案经开发县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报省农发办备案。

三、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不进行招标。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或者不占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可不进行公开招标。

已立项的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尚未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招投标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从2016年起,各开发县不再编制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