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地质勘查单位、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主动发布的管理制度。省国土资源厅是我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信息发布的管理机关,负责发布全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省厅汇总报送所辖地区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

评审机构对储量评审结论负责;矿业权人对提交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发布工作

1.发布原则:经依法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必须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矿业权人可按《通知》规定提出暂缓发布申请。

2.发布内容:发布的信息包括矿业权人名称、行政区位(县级)、勘查许可证号、勘查单位及资质、评审备案机关及备案文号、矿种、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查明矿产资源储量(333以上)和平均品位(品级)等信息。

3.发布时间: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第一个月向社会发布上季度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

4.发布媒体: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是我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指定发布平台。特别重要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工作,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9号)要求,及时做好矿产勘查储量成果信息报送工作,对经评审备案的储量信息,备案机关要在每季度末通过全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

省厅信息中心要抓紧做好地矿信用信息系统储量信息直报模块的开发建设工作,做好系统上线后的技术服务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对擅自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列入诚信黑名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