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部门履职效能,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产业集聚区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4版)的通知》(温政发〔2014〕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以诚信为纽带,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建立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为建设职能科学、机构优化、廉政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 1.诚实信用。简化审批手续,强化企业自主承诺的诚信约束,推行“无责任盖章、有责任承诺”。 2.权责一致。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强化相应责任。 3.加强监管。进一步健全联合审查制度,同时把更多的精力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4.便民高效。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提高履职效能。 5.非禁即入。负面清单以外、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二、试点范围 乐清经济开发区和乐清湾港区内的工业投资项目。 三、试点内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乐清市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即列出我市试点范围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领域、产业和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外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制度,即部门制定承诺标准,企业在获得用地、作出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审、施工,建立事项标准承诺、过程监管、联合验收、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四、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 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根据“负面清单”制度,把好产业准入关,制订招商政策,确定招商条件和标准;同时在土地出让之前,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规划环评、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评估等审批手续。 (二)标准承诺 1.编制总平面图。企业(申请人)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要求,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办理相关中介技术事项。向市住建局提交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装置、施工安全方案等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设计成果,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和色彩等要素。 2.组织集中咨询。由市审管办召集,市住建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关单位对设计成果进行集中咨询,一次性书面告知要签订承诺书的部门及相关事项。 3.签订承诺书。企业(申请人)按照集中咨询的意见,与相关部门集中签订《乐清市工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项目合同》及相关承诺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市审管办对企业(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园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协商解决。 4.组织施工。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企业(申请人)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乐清市工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项目合同》及相关承诺书,向住建、环保、气象、水利、消防、人防等部门申请发放原先在审批环节应发放的批文、证照,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的批文、证照,并在企业(申请人)缴纳相关规费后发放。企业(申请人)在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质保体系后,按照标准承诺组织进场施工。 (三)过程监管 1.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要严格建立责任体系,确定项目建设的领导责任人、现场管理责任人、技术质量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并签订责任状,同时在施工现场建立责任牌,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内控制度,执行项目建设法定程序,加强项目建设动态监管,发现没有按照承诺标准施工的,立即整改到位。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兑现承诺、编制中介技术事项和评审进行监管。特别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住建局相关职能科室和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企业(申请人)是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承诺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开展施工的监管,对工程安全、质量质保体系及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发现不按照承诺施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联合验收 1.项目竣工后,企业(申请人)依据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要求,向市审管办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市审管办会同市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协调各相关单位进行集中统一验收。 2.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建五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项目负责人等应当按规定到场,无故缺席联合验收的,视为同意。验收时以原签订的承诺书条款为依据,不得增加条件或者改变标准。有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应当附上相应依据;无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应当予以验收通过。联合验收后,市住建局要及时归纳整理各参加联合验收的单位反馈的验收意见,并出具联合验收纪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经复验合格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3.初验或者经复验通过的项目,企业(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联合验收意见书)等材料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然后办理房产、土地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负面清单”以内的工业投资项目仍要按照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审批,“负面清单”以外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本试点方案规定,不再审批。 (二)承诺文书经相关部门备案后企业即可自主选择相应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评估、论证、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 (三)原办理水、电报装以及其他事项需要企业(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文件的,现改为由企业(申请人)以与市住建局签订的《乐清市工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项目合同》代替。 (四)建立免责和问责机制。建立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对因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乐清市改革创新免责办法(试行)》(乐委发〔2012〕102号)的规定实行免责。对下列抵制或者消极对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1.审批职能部门超越法律,任意提高标准,人为设置项目准入障碍的; 2.不及时或者不按照规定签订标准承诺的; 3.无故缺席集中咨询会或者联合验收的; 4.无故拖延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的; 5.其他抵制或者消极对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情形。 (五)企业(申请人)不履行承诺,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要依法作出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企业(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法制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审管办、市气象局、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管办,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监察局负责对没有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市审管办负责指导“负面清单”外工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工作;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编报“负面清单”,制定监管制度,编制各事项标准承诺文书。 (三)密切工作配合。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负面清单”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科室负责相关工作;要自觉把这项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5版) 2.乐清市“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工作流程图 3.乐清市工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项目合同(样本) 4.各事项标准承诺文书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