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