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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医学影像中心-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相关专家起草了《浙江省医学影像中心-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15年7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电话:87709367 ,电子信箱:sxf@zjwjw.gov.cn。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 7月23日

浙江省医学影像中心—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医学影像中心-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以下简称医学影像中心)是利用医学影像设备对受检者进行医学影像检查,并结合病史、临床症状、体征及其他辅助检查,综合分析,出具诊断意见的独立医疗机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组建医学影像中心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质量”为原则,使之能充分整合医疗资源优势,提高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诊断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省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业务发展。        一、专业设置和设备配置        (一)专业设置。        医学影像中心必须设置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MRI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等相应的临床医学影像诊断专业。在此基础上,可增设核医学专业。医学影像中心可开展疑难病例影像会诊。        (二)设备配置        医学影像中心必须配置以下医用设备:USG配置不少于5台,DR配置不少于1台,16排及以下CT不少于1台,64排及以上(含能谱成像CT)CT不少于1台,1.5T 及以上MRI不少于2台。在此基础上医学影像中心可以选择配置SPECT、PET-CT、PET-MRI,开展核医学检查诊断。        二、人员配备和准入要求        (一)人员配备数量        每台CT、MRI、SPECT、PET-CT、PET-MRI至少各配备2名医师和2名技师,每台DR至少配备1名医师和1名技师,每台USG至少配备1名医师。同时开展疑难病影像会诊至少配备2名医师。至少配备1名医学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设备保养和维护。至少配备1名药剂人员,负责对比剂、急救药品等药物的管理。        (二)人员准入要求        1.放射医学专业:至少有2名主任医师,具有医学影像诊断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至少有2名副主任医师,在三级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至少有4名主治医师,并在医学影像诊断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至少有1名副主任技师,并具有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任职资格、在临床医学影像技术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至少有4名主管技师,并在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2.超声医学专业: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具有医学影像诊断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至少有2名副主任医师,在三级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至少有2名主治医师,并在医学影像诊断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3.核医学专业:使用SPECT、PET-CT、PET-MR开展诊断,至少具有2名核医学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高年资医生(含副主任医师),并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至少有2名主管技师,并在三级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学影像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4.开展CT、MR、USG、PET-CT、PET-MRI诊断的医师和开展CT、MR、USG、PET-CT、PET-MRI检查的技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护士必须具有执业护士资格。        5.应配备具有急救能力的医师,并经过系统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能熟练掌握心跳呼吸骤停、过敏性休克、急性左心衰、抽搐、对比剂中度和严重不良反应以及其他危急状况的处理,能熟练使用抢救设备。        6.开展CT和MRI增强扫描,每台设备至少配备1名专业护士,并根据工作量增加相应的专业护士。其中,至少1名护士具有主管护师职称,并在三级综合性医院工作5年以上。        7.应配备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接待、登记、收费、影像图像打印,报告发放等工作人员。        三、房屋、设施和布局        (一)医学影像中心面积应不小于1500m2。每增设1台DR至少应增加50 m2,每增设1台CT至少应增加100m2,每增设1台MR至少应增加200m2,每增设1台USG至少应增加25m2。每增加一台SPECT至少应增加200m2,每增加一台PET-CT或PET-MR至少应增加300m2。        根据设备和工作量适当另外增加包含候诊、配套用房等面积。        (二)机房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机房及动力设备间、操作室及其辅助用房,机房的设置、布局与面积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及相关防护标准要求。 开展核医学检查,场地设施必须满足放射防护“三区”布局,设置病人专用厕所及衰变池等。        (三)设置登记室、候诊室、更衣室、观察室、诊断室、会诊室、胶片打印室、报告发放室、影像资料储存室、维修室等。候诊区应宽敞舒适,配有候诊椅,检查通道通畅。候诊区内或毗邻诊区应有厕所,方便受检者需要。        (四)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管理和办公用房。        四、其他设施        (一)基本设施。        看片灯,诊断报告工作站、电脑,投影仪,办公桌椅,电脑桌、辐射防护用品等。        (二)抢救设备、急救药品和抢救用房。        1.急救设施设备        氧气及供氧装置,监护仪(能监测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等),心电图机,除颤仪,呼吸机,气管插管相关器材(喉镜、不同型号的气管插管、开口器等),吸引器。        2.急救药品        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多巴酚丁胺、硝酸甘油、阿托品、西地兰、利多卡因、胺碘酮、地塞米松、呋塞米、安定、葡糖糖酸钙、氯化钾、50%葡萄糖等。        3.抢救用房        至少设1间抢救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抢救病床至少2张,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设备和急救药品。        (三)信息管理系统。        包括有PACS的远程会诊、数据中心、会诊管理平台中心和报告管理系统等。        五、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参照浙江省临床放射质控中心、超声岗位培训中心等相关专业管理规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包括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影像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核对制度、疑难读片讨论制度、病例随访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设备的操作规程、危急病报告制度、PACS/RIS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影像资料的保存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影像会诊管理制度、诊断报告书写规范、对比剂意外抢救预案、受检者意外危急情况的预防和抢救预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感染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患者隐私保护等管理制度。        六、注册资金        医学影像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        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必须遵守和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规配置使用。        八、在国家相关标准出台之前,本标准仅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区域性医学影像中心试点。        注释:        区域性:包含但不限于设区市行政区划,鼓励构建跨区域、跨医疗机构所有制的高水平、高层次开放医学影像检查诊断平台,鼓励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多点执业,服务辐射周围区域;        综合性医院:包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USG:超声波 (ultrasonography);        DR:数字化X线成像系统(Digital Radiography);        CT: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 X-ray computed tomography);        MRI: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ingle 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        PET-CT:X线-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X-ray computed tomography);        PET-MRI:正电子发射型断层磁共振成像系统(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PACS:图像存档和传输系统(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s);        RIS:放射科信息系统(Radi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附件:关于浙江省医学影像中心设备基本标准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