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管理员 2026-07-16 11:12:17 2 浏览 引导类 浙江省温州市 监督管理产业发展 发文时间: 2015-07-21 00:00:00 发文机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复制原文链接 各县(市、区)住建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管理的复函精神,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资质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资质告知制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通过网上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相关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申报程序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经告知未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压缩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时限。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征求意见函回复做到立等可取,取消原来2个工作日回复的规定;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委窗口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实行上班时间全时受理,限时审批,取消原来每月10—15日受理的限制。 四、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凡注册资金、人员等达到相应等级,而开发经营业绩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发放暂定资质证书,可以从事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对项目规模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标准的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准备案,由各县(市、区)住建局办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