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邮储银行分支行(宁波不发):

根据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5〕4号)精神,2015年继续对规模种粮主体实行贷款贴息扶持政策。为进一步加强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涌现了一大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种粮主体,并日益成为推动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与传统一家一户的分散种粮模式相比,新型种粮主体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租用流转土地、改善生产设施、购买农资和农机具等需投入资金大,在当前农村金融服务还不发达、种粮比较效益仍然不高、有效抵押物缺乏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大和改善对新型种粮主体的金融支持及服务。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解决融资难题、提高种粮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效破解规模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等难题。

二、增加贷款银行,强化实施管理

(一)增加贷款银行。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力度,从2015年起实施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由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农信机构)扩大至邮储银行各分支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健全会商制度。省级建立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省分行组成的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指导。各地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信机构、邮储银行分支行参照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并由农业部门负责牵头,重点做好贴息贷款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细则的研究制订、贴息对象的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等。各地要于3月底前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抄送省相关部门。

(三)明确职责分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内容多,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落实。各地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及时向当地相关金融机构及省农业厅提供种粮面积20亩以上(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名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粮食部门协助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农信机构和邮储银行分支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回收管理,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工作。

(四)强化部门服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凝心聚力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政策落实。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农业部门要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发放“明白卡”等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每一个规模种粮主体。相关金融机构要着力做好贴息贷款的产品设计,编印宣传手册,对贴息贷款的享受对象、优惠措施和操作流程等进行介绍推广,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并将办理地点落实在乡村一级,切实为种粮农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三、贴息贷款对象、方式、期限利率、额度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主要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且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同时,要求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三)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四)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

(五)贷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生产设施建设等。

四、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单,由农信机构和邮储银行从中选择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人向当地农信机构或邮储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农信机构和邮储银行根据本通知精神,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农信机构和邮储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确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报当地农业、财政部门审核。

五、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发放和管理

(一)贴息资金拨付。为进一步简化操作程序,加快资金使用,从2015年起省财政将根据当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各地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将贴息资金提前预拨,次年再据实进行结算。各地要在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贷款贴息工作总结及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报省有关部门。

(二)贴息标准。凡符合贴息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出台配套政策;逾期贷款不予贴息。2015年的贴息时间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

(三)贴息资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每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县财政直接或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四)资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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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