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凡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或者以省财政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进行政策解读;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作解读的,须经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同意;以省财政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作解读的,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
二、解读内容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及文件中术语释义等应注意的问题;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解读人由文件起草主办处室局(以下简称主办处)指定。
三、解读形式
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开辟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专栏,结合采用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如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解读,也可以充分运用财政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创新解读方式。政策解读可以按照解读内容要求逐条列明,也可以采用“一问一答”式或通过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或以省财政厅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主办处在起草文件时,随文一并制订政策解读方案,撰写并报送解读文本初稿。
以省财政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主办处应同步完成解读文本修改工作,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厅办公室统一发布。如规范性文件涉密,解读文本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再行发布。
(二)各有关处室局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公开内部工作机制,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对解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财政建设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