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质质发【2015】72号:关于印发《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30-2015-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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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质质发〔2015〕72 号:关于印发《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自2015年8月31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21日 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的要求,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质量,现就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增强省级委托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业务能力,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行风廉政建设,严禁借行政许可名义搭车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借口增加企业负担,严禁以行政许可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吃拿卡要。 (二)按照省质监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书的规定实施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受理内容。 (三)各设区市局应对参与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人员进行验证,查验其是否经质检总局认可、具有设备监理单位评审专家资格。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专家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方不对被评审方提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四)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各设区市局应督促评审方严格按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评审行为及时责令评审方整改并予以纠正,同时上报省局,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和依法处置。 二、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管理 (一) 各设区市局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高效、程序规范”的原则,开展或组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设备监理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质量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及时、完整地提供材料。 (二)省设备监理协会应为设区市局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实施设备监理的情况; 2.设备监理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3.项目法人、设备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等的活动合规情况。 (四)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监督检查获取的企业涉密信息用于监管工作以外的用途。 (五)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浙江省设备监理活动监督检查表》(附后),经被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并报省局备案。 浙江省设备监理活动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项目地点: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被检查人(签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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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浙质质发〔2015〕72 号:关于印发《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