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审批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委托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受理、审查及审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局即开展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受理审批工作。

为规范审批办理程序,指导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按要求办理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申请,我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要求制定了《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审批办理指南》,一并予以印发。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审批办理指南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