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乐清市科技企业贷款保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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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76号)和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办法》(温委发〔2013〕38号),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有效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和目前乐清互保、资金链等问题,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持。十五届政府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由市科技局与有关银行合作开展科技企业贷款保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乐清市科技局与银行签署《乐清市科技企业专项贷款保证合作协议》,加快建立由政府、银行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着力降低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门槛。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与银行 在乐清市设立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二)贷款规模、额度和用途 乐清市科技企业贷款保证规模在首期金融风险补偿金3000万元的基础上,放大12.5倍投放总规模为3.75亿元,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科技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产品试制等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性支出和费用,合作银行依据明确的贷款用途采用受托支付和非受托支付两种支用模式。此外,年度总体放贷规模要达到总规模的70%以上,每月底银行要向市科技局反馈贷款情况,特别是科技企业申请贷款被否决的情况说明。 (三)贷款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温州或乐清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温州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高端智能装备企业、科技型医疗器械和生物制药企业。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不高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47倍。 (五)存款利率 市科技局在合作银行设立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专用资金户。存款利率为与合作银行签订的《乐清市科技企业专项贷款保证合作协议》约定存款利率。 (六)企业不良贷款损失分担 放贷银行发现借款人逾期或欠息时,立即通报市科技局,并向借款人催讨。银行履行完通知、律师函、诉讼等催讨程序,在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90日内,对强制执行的标的额不足以清偿借款人逾期的贷款本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市科技局和银行分别按照30%、70%的比例进行补偿和赔付。银行追回贷款后,按照30%的比例返还存入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专用资金户作为风险补偿金。 (七)风险控制 在试点期间,贷款逾期率达到乐清市科技局与银行签署《乐清市科技企业专项贷款保证合作协议》约定风险控制贷款逾期率后,本试点工作自动终止,银行不再发放贷款。 二、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填写《乐清市科技企业银行贷款申请表》,将《申请表》等科技贷款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交市科技局。地址: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科技巷1号。 科技贷款申报材料包括: 1、经市科技局审核盖章的《乐清市科技企业银行贷款申请表》(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2、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温州或乐清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温州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认定证书,以及税款缴纳证明。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项目有关的材料、取得的专利证书等;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二)初步审核 市科技局按相关要求,通过书面审核方式,在申报企业中优选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科技企业向银行推荐。 (三)银行审核、放贷 企业按照银行审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银行按照审贷要求独立进行贷款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放贷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贷款。 (四)财政资金使用 市科技局汇总企业借款合同、放款凭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企业贷款损失情况,安排并拨付补偿金。市财政首期安排科技资金3000万元用于科技企业贷款保证工作作为风险保证专项资金使用,补偿金存款利息按季度结算后纳并风险保险专项资金。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把好申请贷款企业的质量和数量,做好贷款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了解企业需求,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协调,并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完善财政补偿资金的形式,进一步扩大科技企业保证贷款规模。 附件:1、乐清市科技企业银行贷款申请表 2、乐清市科技企业专项贷款保证合作协议(范本)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3日 附件1 乐清市科技企业银行贷款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二○一五年
附件2 乐清市科技企业专项贷款保证 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乐清市科技技术局 乙方:xx银行 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76号)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办法》(温委发〔2013〕38号),结合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担保、无抵押”的特点,通过由政府、银行共同参与创新贷款品种,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甲、乙双方决定在 年开展科技企业专项贷款工作。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有效把控风险,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 年乐清市科技企业贷款保证实施达成如下协议: 一、贷款对象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是经甲方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温州或乐清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温州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高端智能装备企业、科技型医疗器械和生物制药企业。 二、贷款规模 本协议项下乙方贷款预期总规模为 亿元。年度放贷规模要达到预期总规模的70%以上,甲方根据乙方贷款规模进度情况,有确定理由预计不能达到预期放贷规模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家合作银行规模额度。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 单笔(单个借款人)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万元,贷款应主要用于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产品试制等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性支出和费用,合作银行依据明确的贷款用途采用受托支付和非受托支付两种支用模式。 四、贷款利率及期限 借款人(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为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47倍。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存款利率。 市科技局在合作银行设立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专用资金户。存款利率为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 %。 六、业务流程 1.甲方对向银行发起借款申请的企业进行书面审核推荐,具体工作委托乐清市科技局负责; 2.被推荐企业按照乙方审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乙方按照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在落实承担相应风险担保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贷款资金发放。 3.乙方发现借款人逾期或欠息时,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及股东)同时催讨。乙方履行完通知、律师函、诉讼等催讨程序,在乙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90日内,对强制执行的标的额不足以清偿借款人逾期的贷款本息(不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逾期利息)部分,甲方和乙方分别按照30%、70%的比例进行补偿和赔付。甲方在财政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专项资金中支付补偿款。 4.甲方、乙方履行完上述赔付责任后,乙方继续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至偿还,乙方获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等的还款后,还款应分别按照30%、70%的比例返还予甲方和乙方。 5.本协议在合作过程中银行因贷款逾期率达到3%则自动停止试点工作。 七、财政资金使用 1.乐清市财政局设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保证专项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量放大12.5倍确定年度贷款总规模。 2.科技局按合作银行承担的贷款预期总规模占全市科技企业贷款总规模比例将科技企业贷款风险保证专项资金按规模比例存入各合作银行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专用资金户(如有调整贷款规模的,按调整后贷款规模相应调整)。 3.当企业出现不良贷款,按上述第六条第三款履行相关程序后,甲方核定补偿款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提出补助方案,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偿款,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补偿款。 八、风险控制 贷款金额逾期率以3%为界限(逾期率=逾期贷款累计额/贷款发放累计额×100%),一旦逾期率超过3%自动终止该试点工作。 九、合作期限 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 十、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均有义务对涉及各方商业机密的资料、信息等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和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限 至 ,有效期内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2)协议期满,风险控制较好的,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执行,执行期限另行商定。 (3)本协议如因政策、法规等因素必须修改或终止的,为免责事由;修改、终止方案由各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 (4)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专项贷款业务,如其实际履行期限超过本协议有效期的,各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直至各方应收贷款债权或者代偿款项完全得到清偿为止。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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