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银行业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中央结算公司:

《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67号)实施两个月以来,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运行工作进展顺利,但仍有部分银行在理财系统填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10月1日起,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接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前10个工作日的纸质报告文件;未通过理财系统进行电子化报告的理财产品一律不得发售。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门面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发行的专属理财产品,须在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登记并上传产品说明书,在理财系统上登记的产品将获得系统自动赋予的具有唯一性的登记编码;产品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登记。未能及时按照以上要求进行产品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不再提供数据补录,并按没有上报处理。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工作,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加强自我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尚未完成与中央结算公司专线直接联网和理财产品(包括一般个人理财产品、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专属理财产品)历史数据信息补录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上述两项工作。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补录的理财产品历史数据包括于2011年1月1日起成功发行,以及在2011年1月1日前发行且目前尚未到期结束的面向一般个人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其中2011年和2012年度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不导入报告材料,但2013年开始发行的理财产品须同时导入产品数据和报告材料。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材料进行及时有效地审阅;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理财系统报送数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不报、漏报、错报、迟报等问题的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暂停其理财产品发行。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全部完成后填写《关于理财信息登记工作的情况报告》(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10日前发传真后邮寄至中央结算公司。传真号码“010-88086355”;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中央结算公司柜台市场部”;邮编“100033”。

七、拟发行理财产品和已发行理财产品却未参加前期培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央结算公司出具附有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提供的监管意见或证明材料。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将办理专线联网和发送系统操作学习材料。

八、中央结算公司应对申请培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时开展集中培训,并将名单定期报银监会。

九、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数据元规范(试行)、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操作手册(监管客户端和银行客户端)另行发送。

十、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理财信息登记工作的情况报告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