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7-16 00:00:00
发文机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省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通过201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符合“150号部令”第九条规定,无“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