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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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单位和个人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管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发改局(物价局)负责拟定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标准。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 市教育局负责在全市中小学开展节水教育和宣传,开展节水型学校创建活动,并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下属单位节水工作的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节水型社会国土资源合理利用规划,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造地项目节水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阶段节水技术应用和新建、改建、扩建楼房生活节水设施的推广。 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耐旱节水树种、节水型农作物品种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林农、果农适时、适量节水灌溉。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商业、服务业及用水特种行业的节水管理工作和节水型商业、服务业及用水特种行业的审查、筛选、推荐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全市城乡饮水水质监督监测工作,做好市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节水管理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建立节约用水主要指标统计体系,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定期发布并予以分析。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水环境保护规划,监测水生态环境,建立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废水超标排放,指导企业实施中水回用。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做好城市绿地、公园的节水管理工作及园林灌溉先进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做好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的指导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四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约型社会。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对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 市水利局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全市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可用水量预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户”),除依法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外,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用水计划下达后,需要调整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照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用水户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和市市政园林局、市经信局分别按其职能,建立节约用水稽核制度,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指导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稽核。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分别按其职能,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已建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市水利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城乡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漏失率。管网漏失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城乡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对管网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产出的平均耗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水户在不影响他人用水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兴建集水、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提高抗旱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用水管理机构,加强农业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 鼓励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河网水、再生水。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 第二十三条 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鼓励使用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二十四条 加大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加快渠系配套建设,逐步发展管道输水,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应当扶持农业旱作技术、节水型畜牧业的发展,研究和推广抗旱农作物新品种、土壤保墒和畜牧业节水新技术,降低水的消耗。 第二十六条 市水利局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用节水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供水管网建设,一户一表改装补贴等。 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水利、经信、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利局提供统计报表,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虚报。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质要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细则所称的中水回用系统,是指建筑物或者建筑小区内将排水(污水)经过收集、储存和处理,用于生活中冲厕、洗车、浇灌植物、喷洒地坪等低水质用水的新型水管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