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委托验收工作的通知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委托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浙发改产业〔2015〕421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经信委(局)(不含宁波):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研究决定,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含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全部委托项目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各地在验收前需将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项目试生产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竣工验收工作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2〕564号)严格执行。验收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对项目竣工情况、项目总结报告进行初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的答复,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一)单项验收未通过的。 (二)未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其中国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在审计报告中作单独说明)。 (三)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或项目单位变更、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10%等情况,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的。 四、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力求精简,重点是验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环保、消防、产能等方面。项目综合验收要在完成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基础上进行,单项验收已完成的,可不参加综合竣工验收。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可一并进行。 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需将项目竣工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意见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备案。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对各地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25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