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扶持政策
发文时间:
2015-07-01 00:00:00
发文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扶持政策
一是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入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100-1300元”调整为“可在亩均财政投入1500元基础上适当提高”。二是积极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单个项目区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调整为“单个项目申报实施面积,原则上龙头企业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5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3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亩。三是调整农民筹资投劳比例,“各地自筹资金(含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调整为“从2015年起,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的投入比例,不再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四是调整农机具购置补贴,“除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不得超过5%”调整为“从2015年起,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